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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完備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以下簡稱潛力點)遴選及除名工作之作業標準與執行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潛力點:

           本要點所稱潛力點,指具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定義之顯著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並符合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條件之文化、自然及複合遺產。

三、提報單位:

() 由潛力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並經該府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文化資產局辦理提報作業。

() 跨縣市潛力點者,經潛力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共同提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等自然遺產主管機關亦得提報,惟須與潛力點範圍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建立協商、分工機制。

四、 提報條件:

           潛力點須符合至少一項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列之顯著普世價值標準,並具備下列條件:

() 潛力點範圍內須含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或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令規定,獲得法定之身分或受到相關機制保護之區域。

() 已依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規範,提送世界遺產申請文本第一至四項「遺產確認」、「遺產描述」、「登錄理由」、「保存維護狀況及影響遺產因素」之基礎文本資料。

() 完成有關潛力點之保護現況、管理辦法、監測、災害防救措施及建立協調機制等之初步書面報告。

() 潛力點範圍跨縣市者,由範圍內的相關機關(構)建立協商機制,以確定主政單位及分工情況。

() 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至少二次現勘會議,就相關提報內容進行評估。

() 召開至少二場以上之說明會或公聽會,由政府部門、潛力點相關管理維護單位與當地民眾等充分溝通。

五、 遴選程序:

() 提報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潛力點範圍內相關法定身分證明。

2、 潛力點依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完成第一至四項「遺產確認」、「遺產描述」、「登錄理由」、「保存維護狀況及影響遺產因素」之文本資料。

3、 潛力點保護現況、管理辦法、監測、災害防救措施及協調機制等書面報告。

4、 潛力點範圍跨縣市者,相關機關(構)分工情形圖。

5、 學者專家評估之現勘會議紀錄及已召開之居民說明會或公聽會會議紀錄。

6、 國內外諮詢、研討活動、與相關部門機構、社團組織及利益關係者達成共識之紀錄;經費、人員培訓等書面規劃文件。

() 審查與公告:

1、 本部文化資產局接獲提報後,進行初步審查,檢視應附資料,如有缺漏,得要求補正資料。

2、 本部文化資產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遴選小組,辦理會勘,完成複審作業後,將複審結果提送本部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討論決議。

3、 經本部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決議通過為潛力點後,公告之。

4、 本部文化資產局應將潛力點排定推動優先順序。

六、 管理維護:

() 公告列入潛力點名單者,潛力點提報單位應提出管理維護計畫,敘明保存潛力點顯著普世價值之措施,以確定潛力點獲得有效管理。

() 管理維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三部分:

1、 保護、保存維護與管理:

() 潛力點的土地所有權。

() 現行潛力點保護、保存維護與管理適用之相關法律。

() 提報單位為推動潛力點,已編列或將編列之經費額度及其來源。

() 保護、保存維護及管理技術相關專業知識、訓練之來源。

() 有關潛力點之宣傳策略,包括將遺產轉化為各種教育資源所做的教育推廣計畫。

() 負責執行之組織、單位等。

2、 監測:

() 監測潛力點保護、保存維護的指標與統計基準,如關鍵物種數目、範圍內需較多修復之建築物比例、保存維護預估執行年限、建築物內外元件的穩定度、潛力點受侵蝕破壞的速率等指標。

() 衡量潛力點保存維護狀況。

() 負責執行監測工作的專業機關(構)名稱及其聯絡資訊等。

3、 災害防救:

            潛力點提報單位應規劃定期進行災害防救演練,若潛力點遇有緊急情況,或發現潛力點有遭受損害之可能,提報單位之應變程序,包括立即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 本部文化資產局針對已提出管理維護計畫之潛力點,得提供各項技術與經費支援;並定期檢視潛力點名單及其相關作為,以為後續評估提供補助或列入觀察之依據。

七、 除名條件及程序:

() 除名條件:

          潛力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除名程序處理:

1、 因遭受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海嘯、戰爭、武裝衝突等)影響,其風貌有永久損害、原有價值消失而難以恢復之虞。

2、 物質結構、建物本體、環境景觀等持續惡化,明顯造成潛力點喪失原具備之歷史真實性、重大文化、自然意義。

3、 核心區與周遭緩衝區新增明顯影響該潛力點真實性、完整性,或與環境景觀不協調之建設,破壞該潛力點原有風貌,或使潛力點原有景觀惡化。

4、 未進行各項保護、管理、研究工作,以致潛力點價值有減損之虞。

5、 經所在地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決議停止辦理;跨縣市潛力點者須經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形成共識後決議停止辦理。

6、 歷年接受本部經費補助,惟經本部文化資產局評估推動成效不彰者;其評估標準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另定之。

() 除名程序:

1、 由本部文化資產局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現勘小組進行現勘後,提報本部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決議,再由本部公告列入潛力點除名觀察名單或直接除名,並發函通知。

2、 列入潛力點除名觀察名單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未能改善,再由本部文化資產局提報本部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決議後除名。

八、 本部文化資產局得輔導尚未成為潛力點者各項基礎準備工作,包括申遺文本撰寫、劃設核心區與緩衝區及相關工作;並優先提供潛力點所在地相關業務人員參與人才培育課程之機會、安排國內外專家學者赴潛力點訪視等工作。

九、 本要點修正應經本部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通過,並送本部核定。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