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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112300508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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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完備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以下簡稱潛力點)遴選及除名工作之作業標準與執行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定義:

  本要點所稱潛力點,指具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定義之顯著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其內容如附錄一),且符合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條件之文化、自然及複合遺產。

三、本部為推動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特設臺灣世界遺產推動會(以下簡稱推動會),其任務、組成及運作等規定如下:
(一)推動會之任務:
1、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之審議。
2、選定申請世界遺產標的之審議。
3、潛力點申請世界遺產文本資料之審查。
4、其他與推動潛力點業務相關重大事項之審議。
(二)推動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由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次長兼任之,另一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
(四)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六)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推動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八)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發言,但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十)本部得依個案需要,邀請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推動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提報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潛力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者,需先組成世界遺產推動會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向本部辦理提報作業。

2、潛力點之範圍如屬跨直轄市、縣(市)者,應由所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自組成世界遺產推動會並均審議通過後,共同提報或推派代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報。

(二)本部文化資產局:

   為彰顯國家整體文化資產及參與國際社會保護具顯著普世價值之行動,本部文化資產局得自行提報。

五、潛力點之提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潛力點須符合至少一項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列之顯著普世價值標準(其內容如附錄一),且符合真實性與完整性條件。

(二)潛力點範圍內須含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或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令規定,獲得法定之身分或受到相關機制保護之區域。

  潛力點範圍跨縣市者,由範圍內的相關機關(構)建立協商機制,以確定主政單位及分工情況。

  為辦理潛力點之提報,提報單位應邀集學者專家辦理現勘,就相關提報內容進行評估,並召開至少二場以上之說明會或公聽會。

六、本部辦理遴選潛力點之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應填具提報表(如附錄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文化資產局辦理書面審查;資料不全者,本部文化資產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為書審不通過:

1、潛力點範圍內相關法定身分證明。

2、依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完成遺產提報表中第一至第四項「遺產確認」、「遺產描述」、「登錄理由」、「保存維護狀況及影響遺產因素」之遺產基本資料。

3、潛力點保護現況、管理辦法、監測、災害防救措施及協調機制等書面報告。

4、潛力點範圍跨縣市者,相關機關(構)分工及協調證明文件。

5、現勘紀錄、說明會或公聽會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6、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者,另應檢附世界遺產推動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邀集至少三位推動會之委員辦理現勘,並通知提報單位出席說明。

(三)將書面資料及現勘紀錄提送推動會審議,作成通過之決議。

(四)經推動會決議通過為潛力點後,辦理公告,並通知提報單位。

七、管理維護:

(一)公告列入潛力點名單者,潛力點提報單位應提出管理維護計畫,敘明保存潛力點顯著普世價值之措施,以確定潛力點獲得有效管理。

(二)管理維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三部分:

1、保存維護與管理:

(1)潛力點的土地所有權。

(2)現行潛力點保存維護與管理適用之相關法律。

(3)提報單位為推動潛力點,已編列或將編列之經費額度及其來源。

(4)保存維護及管理技術相關專業知識、訓練之來源。

(5)有關潛力點之宣傳策略,包括將遺產轉化為各種教育資源所做的教育推廣計畫。

(6)負責執行之組織、單位等。

2、監測:

(1)監測潛力點保存維護的指標與統計基準,如關鍵物種數目、範圍內需較多修復之建築物比例、保存維護預估執行年限、建築物內外元件的穩定度、潛力點受侵蝕破壞的速率等指標。

(2)衡量潛力點保存維護狀況。

(3)負責執行監測工作的專業機關(構)名稱及其聯絡資訊等。

3、災害防救:潛力點提報單位應規劃定期進行災害防救演練,並訂定緊急情況應變程序及措施。

八、除名條件及程序:

(一)除名條件:

   潛力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除名程序處理:

1、該潛力點毀損惡化的程度,已失去原認定作為潛力點之特質。

2、受人類活動威脅,已損及該潛力點被提名時原有特質,且由提報單位所提出的改善方案,未在預定時程內完成。

(二)除名程序:

1、邀集至少三位推動會之委員進行現勘後,提報推動會,作成公告列入潛力點除名觀察名單或直接除名之決議,並發函通知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列入潛力點除名觀察名單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未能改善,由本部提送推動會決議後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