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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受贈漫畫史料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界捐贈漫畫史料,以充實臺灣漫畫發展脈絡並充實國家漫畫博物館內涵,特訂定文化部受贈漫畫史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捐贈漫畫史料之標的物,須符合本部漫畫史料典藏計畫方向與範圍,其範圍包括作家手稿、畫稿、圖像資料、文書檔案、老照片、出版品等各類項作品,以及漫畫家因創作或記錄所衍生之相關物件。
 
三、捐贈者(單位)須提具作品清單與圖像,經提請本部漫畫史料典藏審議會(以下簡稱典藏審議會)審議,捐贈者需填寫捐贈同意書並辦理相關手續。
 
四、捐贈品經本部收受後,捐贈人除依法律規定得予以撤銷或撤回外,不得任意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如經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或國家漫畫博物館館藏。但未通過者,原件返還。
 
五、捐贈品經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收藏者,得由本部視業務需要做各項功能之運用與規劃。
 
六、捐贈品價格之認定,由典藏審議會審定之;為提供典藏委員審議及鑑價參考,捐贈者(單位)得提供來源證明、原始交易證明,並盡量於證明中註明取得日期及價格成本,或合法鑑價公司評估之作品價格。
 
七、捐贈者(單位)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捐贈品,無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捐贈品經審議列入本部典藏或國家漫畫博物館館藏者,由本部致送感謝狀,並出具捐贈證明予捐贈同意書上之捐贈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