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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受贈漫畫史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1302512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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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界捐贈漫畫史料,以充實臺灣漫畫發展脈絡並充實國家漫畫博物館內涵,特訂定文化部受贈漫畫史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捐贈之標的物,為保存、延續從過去到當代有關臺灣漫畫作家、作品、事件之紀錄,包含有關臺灣漫畫相關作家、作品、事件等物件,不論其時代、所在地域、作家國籍、創作主題類別、使用語言等,在臺灣漫畫歷史、藝術、產業發展上具有一定之價值,能以各種角度切入呈現臺灣漫畫多元發展面貌者,均在蒐藏之列。

三、捐贈者(單位)須提具物件清單與圖像,由本部派員依前點說明進行評估,經先期審議會確認具有為藏品價值者,提送本部「漫畫史料典藏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審議通過後辦理藏品捐贈取得作業。

四、前點評估人員應確認物件來源是否明確、物件所有權、著作權等相關權利是否可合法轉移或授權。如有疑義應予以釐清,並於捐贈同意書中明確約定。

五、捐贈品經本部收受為藏品後,捐贈者(單位)除依法律規定得予以撤銷或撤回外,不得任意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如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列入未來國家漫畫博物館館藏,並得由本部視業務需要做各項功能之運用與規劃。惟未通過審議程序者,則原件返還。

六、捐贈者(單位)應填具捐贈同意書並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捐贈品,無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捐贈同意書應載明捐贈者姓名、連絡電話與地址、捐贈品數量、名稱、基本資料等資訊。同意書應至少一式二份,由捐贈者及本部各持一份收存。

七、捐贈品經審議程序審議通過者,由本部致送感謝狀予捐贈同意書上之捐贈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