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等。
第 三 條 本處規費暨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