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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正文字第11130005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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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

第 三 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