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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場地 面積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 活動前後進撤場日 保證金
營利活動 非營利活動
A區 約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一萬三千五百元 六千五百元 營利:六千八百元 二萬元
非營利:三千三百元
B區 約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一萬三千五百元 六千五百元 營利:六千八百元 二萬元
非營利:三千三百元
C區 約一千九百平方公尺 二萬一千元 九千元 營利:一萬五百元 二萬元
非營利:四千五百元
D區 約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一萬九千五百元 八千元 營利:九千八百元 二萬元
非營利:四千元
備註:
一、場地分A、B、C、D四區出借,空間範圍說明如下:
(一) A區:成品倉庫至創意工坊之中央步道。
(二) B區:煙囪草地(消防水池不可搭設舞臺)。
(三) C區:大酒槽區域(不含儲酒槽、酒文化資產及草坪)。
(四) D區:傳統藝術區前步道。
二、使用範圍未達各區總面積者,仍以該區總面積計算。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部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四、使用單位仍須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無損害賠償及復原場地環境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五、費用以新臺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