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場地收費基準
場地 |
時段 |
場地使用費 |
借用期間 |
襄陽展覽館
一樓大廳 |
上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五萬元 |
週一
(本館休館日) |
下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五萬元 |
晚間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五萬元 |
襄陽展覽館
三樓視聽教室 |
上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元 |
週一
(本館休館日) |
下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元 |
晚間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元 |
襄陽展覽館
三樓自然教室 |
上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元 |
週一至週日 |
下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元 |
晚間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元 |
土銀展示館
三樓簡報室 |
上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三千元 |
週一至週日 |
下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三千元 |
晚間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一萬三千元 |
南門園區
小白宮 |
上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二萬二千元 |
週一至週日 |
下午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二萬二千元 |
晚間場次 |
室內活動新臺幣 二萬二千元 |
南門園區
廣場 |
上午場次 |
戶外活動新臺幣 三萬元 |
週一至週日 |
下午場次 |
戶外活動新臺幣 三萬元 |
晚間場次 |
戶外活動新臺幣 三萬元 |
附加說明:
一、上開場所以本館自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供各界申請有償使用。另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之活動,免收相關費用。
二、須提早或延長使用場地時,須該一時段無人申請使用場地方可辦理,每提早或逾時使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每小時按申請時段場地使用費四分之一計收,以此類推。
三、經核准使用場地者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之情形或合辦案件,經本館審查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南門園區戶外景觀區經本館審查同意之婚紗攝影,酌收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相關申請程序詳「國立臺灣博物館場地使用要點」。 |
上午場次: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場次: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附表二
圖像資料收費基準
圖像種類 |
非營利性用途單價 |
營利性用途單價 |
高階數位影像(300dpi) |
新臺幣五百元 |
新臺幣一千元 |
低階數位影像(150dpi以下) |
新臺幣二百元 |
新臺幣四百元 |
備註 |
1. 本表以單張影像之單價為累計收費基礎。
2. 編印教科書者,單張以非營利性用途單價計之。 |
說明:
一、本表適用對象為依「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申請者。
二、本表指稱「非營利性用途」,係指作為文化教育之非營利使用且未標價或販售者,其餘皆屬本表指稱「營利性用途」。
三、本表以單張影像之單價為收費基礎,其他不在上述之圖像資料,則須專案申請簽約議訂之。
四、相關申請程序詳見「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
五、申請授權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者,另依「國立臺灣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授權利用要點」辦理。
附表三
拉曼光譜儀收費基準
拉曼光譜儀使用費 |
收費基準 |
自行操作 |
新臺幣一千元/小時 |
委託本館代為操作 |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小時 |
相關申請程序詳「國立臺灣博物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