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連結在地文化與強化文化科技新媒體應用,鼓勵各類創意發想、實驗及跨界創作等展演活動,推動當代藝術、音像實驗、記憶工程、數位人文、社會創新等實驗計畫,有效發揮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以下簡稱本實驗場)場地功能,特制定本要點。
二、本實驗場係指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五十五號內之室內及戶外空間。
三、申請使用或拍攝本實驗場,須提出書面申請,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需提供資料包含: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委任書):
1、政府機關自辦、委辦、合辦、協辦或擔任指導單位應來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法人、公司、學校等,應檢附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如: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3、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 計畫書:內容應詳載活動內容說明、辦理方式、使用日期與時間、預計參加人數、場地配置規劃及布置圖、使用器材設施、民眾參與活動、相關技術規則、宣傳用圖檔或照片、進撤場規劃、清潔維護及噪音防治、緊急應變規劃、活動現場聯絡人等資料。
四、申請單位未經核准使用前,不得於新聞媒體或文宣品使用本實驗場名稱;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宣傳或刊載本實驗場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
五、非經本實驗場及申請單位事前同意,室內展演活動不得為現場錄影、錄音、攝影、實況轉播等行為。
六、場地使用保證金:
(一) 申請使用經核准者,應繳納保證金,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原申請場地不得使用,保證金收取標準如附表。本部暨所屬機關為政策及業務推展借用場地,並經專案核准者,得免收保證金。
(二) 申請單位須於使用期限內完全撤場及復原並清潔完成,經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扣除(減)其應負之損害賠償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應自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足差額,且不得異議。
(三) 場地使用僅限申請使用之區域,擅自使用其他區域者,本部得要求申請單位補提計畫書並補足保證金,或禁止使用,違規情節嚴重者,本部得終止場地使用,且所繳保證金不予返還,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應自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足差額,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 如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導致活動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重議檔期。若因此取消活動,已繳保證金則無息退還。
七、本實驗場內之禁止及限制規定事項如下:
(一) 本實驗場部分為古蹟與歷史建築,擅自在本實驗場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有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行連帶罰之責任。
(二) 本實驗場除已劃設吸菸區外全面禁菸,違反者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 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四) 未鍊繩牽引寵物或隨手清理寵物排泄物。
(五) 毀損花木、草皮或破壞景觀等。
(六)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七) 非經同意之商業販售、零售交易或其他營利、募款行為。
(八) 擅自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其他有危害古蹟及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
(九) 本實驗場禁止選舉相關活動,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十) 嚴禁任何未經申請之汽機車駛入,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十一) 其他不法行為者。
八、使用本實驗場場地時,申請單位應遵守注意事項:
(一) 本實驗場未開放夜間與跨夜(晚間九時以後至隔日上午八時)施工,申請單位應遵守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及活動時間),相關活動應依「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辦理。
(二) 舉辦大型活動時需依照「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使用期間倘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活動期間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規定,依活動人數設置足夠數量之垃圾桶與流動廁所,並配置清潔維護人員定時清理,參與人數達三百人以上,且務必於現場設置簡易急救站、合格醫護人員一名以上。
(四) 如於劃定之古蹟、歷史建築範圍外有明火表演之需要,請於活動日前四十五日向提出申請,須檢附「明火表演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活動現場由使用單位備妥合格滅火器由專人操作,專人負責監督,於明火就近位置待命。如有安全疑慮,本部得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其所繳保證金不予返還,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五) 申請單位之場地佈置裝修、臨時建物搭建、環境維護等作業,應於計畫書提出,包含搭建舞臺、帳篷或牌樓、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或指標系統等並經同意後方可施作,除需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現場作業應由申請單位監工督導,並應配合勞檢作業,違者得逕行拆除。另如須搭設舞臺、帳蓬或牌樓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六) 嚴禁商業販售或零售交易行為,展演活動亦不得向第三方收取門票、參展費等。
(七) 戶外活動不提供電源,須自備發電機,並依指定位置擺放。室內活動使用場地電源須自備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不得擅接配電盤開關,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應依指定位置擺放。所有電纜、電線、外接開關等器材皆須妥善規劃並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如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民眾安全。
(八) 場地申請單位施工汽機車駛入需經申請,非經同意,違規駛入者每次將自保證金扣除新臺幣二千元,並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九) 逃生出入口應保持順暢,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部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
場地使用保證金如下:
場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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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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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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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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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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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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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餐廳一樓(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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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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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餐廳一樓(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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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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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餐廳二樓(L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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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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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餐廳二樓(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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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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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餐廳二樓(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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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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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一樓(C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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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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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一樓(C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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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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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一樓(C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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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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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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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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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樂隊大樓一樓(單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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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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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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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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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情大樓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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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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