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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02041362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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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連結在地文化與強化文化科技新媒體應用,鼓勵各類藝術文化創新實驗、展演映發表、跨域協作及共創、國際文化交流、教育研習及工作坊等活動。為有效發揮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以下簡稱本實驗場)場地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實驗場係指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一七七號內之室內及戶外空間。

三、申請使用本實驗場場地,應依營運管理單位訂定之相關規定填具申請表,提出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四、申請單位未經核准使用前,不得於新聞媒體或文宣品使用本實驗場名稱;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宣傳或刊載本實驗場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

五、非經本實驗場及申請單位事前同意,室內展演活動不得為現場錄影、錄音、攝影、實況轉播等行為。

六、本實驗場內之禁止及限制規定事項如下:

(一)本實驗場部分為古蹟及古蹟附屬設施,擅自在本實驗場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並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行連帶罰之責任。

(二)本實驗場除已劃設吸菸區外全面禁菸,違反者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四)未鍊繩牽引寵物或隨手清理寵物排泄物。

(五)毀損花木、草皮或破壞景觀等。

(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七)非經同意之商業販售、零售交易或其他營利、募款行為。

(八)擅自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其他有危害古蹟及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

(九)本實驗場禁止選舉相關活動,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十)嚴禁任何未經申請之汽機車駛入。

(十一)其他不法行為者。

七、使用本實驗場場地時,申請單位應遵守注意事項:

(一)應遵守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及活動時間),相關活動應依「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辦理,如需夜間或跨夜(晚間十時以後至隔日上午八時)作業,應於申請時提出。

(二)舉辦大型活動時須依照「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使用期間倘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活動期間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規定,依活動人數設置足夠數量之垃圾桶與流動廁所,並配置清潔維護人員定時清理,且務必於現場設置簡易急救站、合格醫護人員一名以上。

(三)如於劃定之古蹟、古蹟附屬設施範圍外有明火表演之需要,請檢附「明火表演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並於活動日前四十五日向營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活動現場須專人負責監督,使用單位須備妥合格滅火器由專人操作並於明火就近位置待命。如有安全疑慮,本部得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申請單位之場地佈置裝修、臨時建物搭建、環境維護等作業,包含搭建舞臺、帳篷或牌樓、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或指標系統等,應於計畫書提出並經同意後方可施作。除須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外,現場作業應由申請單位監工督導,並配合勞檢作業,違者得逕行拆除。如需搭設舞臺、帳蓬或牌樓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五)戶外活動不提供電源,須自備發電機,並依指定位置擺放。室內活動使用場地電源須自備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不得擅接配電盤開關,若需使用自備發電機,應依指定位置擺放。所有電纜、電線、外接開關等器材皆須妥善規劃並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如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民眾安全。

(六)場地申請單位施工汽機車駛入需經申請,非經同意,違規駛入者每次將自保證金扣除新臺幣二千元,並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七)逃生出入口應保持順暢,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部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

八、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