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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以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行政院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數位典藏內容」之定義:由本館典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三、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註明基本資料,敘明使用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利用期限等;開發衍生品者,應檢附設計企劃書,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等。

() 申請人申請依著作權法本館無權授權之作品,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

() 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由本館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 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其為開發衍生品者,應先就訂金、收款等細節簽訂契約。

() 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簽約程序後,由本館寄出申請之影像資料。

()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品並簽署已適當處理數位典藏內容檔案之切結書。

四、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應依「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二)支付費用。依營利或非營利性質規範,其屬非營利者,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其屬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惠之:

() 「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利用」計算。但僅以政府機關為「發行單位」者,不適用之。

() 企業或個人捐助本館各項活動推廣者,得以優惠方式提供圖像由其進行非直接營利目的之使用。

() 經本館核可具有推廣美術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之申請案。

五、 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內容僅限當次使用;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有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六、 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或另註明原作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臺灣美術館收藏」等文字。

七、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後一個月內,依附表規定繳交固定數量成品供本館存參,其屬營利性質者,並應對著作財產權人為適當之回饋。

八、 申請人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 違背國家法令。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未敘明圖像來源或適當標示。

() 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 拒絕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說明:

一、 請先至本館「典藏之美」網站http://collectionweb.ntmofa.gov.tw/tw/,選擇「數位閱覽」,查詢所欲借用之數位典藏內容圖像(以下簡稱圖像)。其中圖像有「綠燈」標示者為「公共財」領域,申請人備齊資料逕向本館申請;標示「黃燈」者表示本館可授權第三者進行營利及非營利使用行為(申請人不需再向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同意),標示「紅燈」者表示本館可授權第三者進行非營利使用行為(申請人不需再向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同意),無標示者,應以申請書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述明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地區、售價、使用期限。附表不敷填寫者,得連同附件一併寄送本館。

二、 欲進行開發衍生品者,申請書除需具備上款之內容外,另要附上設計概念說明。而除了標示綠燈之作品外,其餘作品皆需先將設計書圖給予著作權人檢視以取得其授權開發。上述第一、二點有關申請人行為與是否先行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同意之情況,請參考本說明最後附表。

三、 借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者應依據「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附表一、二)支付使用費,使用費總額超過一千元(含)者,需額外支付使用費百分之二十數額之保證金,保證金於結案後無息歸還;另政府機關使用時不需繳交保證金,但仍須繳交使用費。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線上申請案件於完成線上申請後,應列印申請單及明細表,經簽名蓋章後寄送本館,應檢附原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者亦一併寄送。申請書中之「使用說明」應記明係「非營利使用」或「營利使用」,其為出版品者,應載明出版數量。申請人並應檢附切結書(附表四),保證使用後之數位典藏內容檔案(以下簡稱圖檔)光碟應寄還本館,事後並須切結(附表五或六)保證並無將數位典藏內容檔案逕交第三者使用,且已將各種備份圖檔刪除,如有違反將依作業要點第八點相關規定處理,所繳交之保證金沒收。申請使用大檔(90MB350MB)者,除在申請時須附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外,其使用後切結書中須包含執行期間有使用該圖檔之相關單位(含設計、印刷、生產、行銷等)經手人資料。

五、 申請案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將以E-MAIL方式通知申請人使用費之付款方式。如欲以外幣支付使用費,則以匯款當日之匯率為計算基準,匯款途中所衍生之各種費用請申請人自行負擔。本館於收訖申請人提交之匯款單據後,即寄送圖檔。申請製作衍生品者,可先申請小型圖檔,付費後則交付圖檔進行草案設計;要進一步使用圖檔後續開發者,則需和本館訂定契約。

六、 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限到期前將圖檔之載體(如光碟或隨身碟),及簽署「檔案處理切結書」一併寄還本館,亦應於產品完成一個月內將規定的成品數量寄送本館。

 

申請人行為

欲使用圖像

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與否

非營利使用

標示綠燈

不需

標示黃燈

不需

標示紅燈

不需

無標示

需要

營利使用

標示綠燈

不需

標示黃燈

不需

標示紅燈

需要

無標示

需要

開發衍生品

標示綠燈

不需

標示黃燈

需要(含設計書圖)

標示紅燈

需要(含設計書圖)

無標示

需要(含設計書圖)

 

 

附表一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

 

說明:

一、 以學術研究、出版發行書報雜誌、期刊、影音出版品(含VCDDVD)、廣告等書面文宣電子產品者,適用於本表。使用費係以使用的圖檔數量逐張計算。

二、 依著作權授權之原則,本表所定使用費分成「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可直接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毋須另行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以及「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需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後者收費為前者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 政府機關進行非營利使用申請者,「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下,每張影像以新臺幣500元計;「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下,每張影像以新臺幣400元計。政府機關進行營利使用者,依本表比例收費制百分之五十收費。出版後並送至少三份予本館存參。

四、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編製依法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者,每張圖檔之使用費以新臺幣500元計算,惟使用於封面或封底者,每張圖檔之使用費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

五、 使用費採單張單次計算,使用費達一千元以上(含)者,將再加收使用費百分之二十數額的保證金。

六、 本館數位典藏內容可提供的圖像大小及其有效影像尺寸為:JPG-1024p1024x768像素)、JPG-4MB(約A7紙張)、TIFF-35MB(約A4紙張)、TIFF-90MB(約A3紙張),由本館視申請者用途給予相對應大小圖檔。另如欲使用最大圖檔TIFF-350MB(約菊全開)者,依本表所訂使用費之二倍收費。

 

附表二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開發衍生品)

為設計衍生品初稿可申請1024p圖檔,單張以新臺幣500元計算。

產品售價(新臺幣/元、含稅)

比例制使用費(新臺幣/元、含稅)

100以下

5%

101500

6%

5011,000

7%

1,0013,000

8%

3,0015,000

9%

5,00110,000

10%

10,000以上

11%

 

說明:

一、 衍生品:指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進行研發、設計後所產生之相關產品,有別於p.6附表一所列出之產品形式。

二、 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開發衍生品以供量產販售者,以產品之售價(銷售時或公開發行時之市場終端含稅價格)為計算標準。

三、 依著作權授權之原則,本表所定金額適用於「申請人無須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可直接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毋須另行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至於「申請人需取得著作利用授權」之情況(意即申請人之設計書圖需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方可向本館申請使用該著作),本館收費為本表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四、 為尊重著作權人,開發衍生品者,公共財領域作品,由本館審核同意(含設計書圖)後進行後續流程;其餘作品皆需取得原著作權人對產品設計之授權。申請人可先向本館申請1024P之圖檔(此圖檔使用仍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進行設計,其設計書圖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後(公共財領域則需本館審核同意),再向本館申請圖檔以進行後續開發。

五、 本館數位典藏內容可提供之圖像大小包括JPG-1024pJPG-4MBTIFF-35MBTIFF-90MBTIFF-350MB五種。欲使用最大圖檔TIFF-350MB進行衍生品開發者,使用費依本表所列金額百分之一百二十收費。

六、 完成後之衍生品須至少送三份至本館存參。

 

 

附表三

                                                    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使用申請書

 

 

附表四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使用
                                                                       申請人切結書

 

 

 

附表五

                                                   申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
                                                                 檔案處理切結書

 

 

附表六

                                                      申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
                                                     檔案處理切結書( 90M B以上大檔)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