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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國美典字第110300178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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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以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典藏內容:由本館藏品暨代管文化部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二)雙(多)品牌授權:指擁有合法登記優良企業或法人,以前款數位典藏內容為授權標的運用開發產品,並經本館審核通過之授權合作模式進行,以呈現異業結盟之加值效果。

三、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註明基本資料,敘明使用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利用期限等;開發衍生品者,應檢附設計企劃書,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等。

(二)申請人申請依著作權法本館無權授權之作品,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

(三)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由本館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其為開發衍生品者,應先簽訂契約,並繳交使用費。

(五)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簽約程序後,由本館寄出申請之圖檔資料。

(六)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品並簽署已適當處理數位典藏內容檔案之切結書。

(七)雙(多)品牌授權之申請人應負責辦理雙(多)品牌案之產品設計、製作、宣傳行銷活動、銷售等事宜,並且應在雙(多)品牌授權產品或其包裝上標示雙(多)品牌客製化識別系統,前述辦理事宜之成本費用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應依「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二)支付費用,申請之用途、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以本館之認定為準。依營利或非營利性質規範,其屬非營利者,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其屬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惠之:

(一)「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法人,以「政府機關利用」計算。但僅以政府機關為「發行單位」者,不適用之。

(二)企業或個人捐助本館各項活動推廣者,得以優惠方式提供圖檔由其進行非直接營利目的之使用。

(三)經本館核可具有公益性質推廣美術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之申請案。

(四)申請人得提出高於本要點所定之使用費或另行增加其他回饋之方案。經專案核准,得免收或酌減使用費。

五、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內容僅限當次使用;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有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六、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數位典藏內容,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臺灣美術館收藏」等文字。

  另,申請利用代管文化部藏品之數位內容,則應依申請之代管內容加註相關文字。

七、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後一個月內,依附表規定繳交固定數量成品供本館存參。其屬營利性質者,並應對著作財產權人為適當之回饋。

八、申請人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五)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未敘明圖檔來源或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七)拒絕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