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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1: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傳統藝術保存與創新,發掘新生代創作人才,鼓勵多元藝術創作,並有效發揮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其範圍如下:
(一) 室內表演場地:宜蘭傳藝園區曲藝館之實驗劇場;臺灣戲曲中心大表演廳、小表演廳。
(二) 戶外表演場地:臺灣戲曲中心戶外廣場、戲曲平台。
(三) 其他場地:宜蘭傳藝園區曲藝館之傳習教室;臺灣戲曲中心多功能廳、中型音樂練習室、小型音樂練習室、戲曲學堂(含傳習教室、藝師備課室、教具儲藏室)、臺音館之視聽室、展示室、工作坊。

三、場地使用內容:
(一) 以表演藝術為主,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二) 須公開銷售演出票卷或自印發送票券;惟戶外及其他場地另議。
(三) 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藝文活動。

四、申請資格及作業流程:
(一) 申請資格:場地租用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演出者本人:年滿二十歲,且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中擔任主要演出者。
2、表演藝術團體、社團、公司或基金會:於國內外登記立案者。
3、學校:於國內外登記立案之各級學校。
4、公務機關。
5、其他:經本中心專案簽奉核准者。
(二) 申請作業:
         申請單位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所訂申請作業流程,填送使用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進行申請。有關室內表演場地申請,本中心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將進行甄審作業,並公告審查結果。戶外表演場地及其他場地,由管理單位進行審核。申請同意後,依流程簽訂租用契約書。如未獲審查通過者,可於公告日期後七日內,以書面申請覆審。
(三) 申請時間: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所訂申請作業流程辦理。室內表演場地之首期檔期,分為上下半年,分別於二月及八月進行申請。非首期及戶外表演場地及其他場地請見本中心官網公告。

五、簽約與收費:
(一) 申請單位獲同意後,須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所訂申請作業流程辦理場地使用契約之簽約事宜並繳交訂金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本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
(二) 保證金繳交後,自行取消檔期者,保證金全額没收;活動結束後,經本中心認定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所繳保證金無息歸還。
(三) 各場地租用費率及保證金等計算基準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長期及多檔期使用、本中心業務行銷方案及其他專案活動等,得另以專案契約定之。

六、演出取消與內容變更:
(一) 申請單位因故變更或取消演出應適時公告處理,如衍生各項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二) 經核准使用之場地,本中心保留廢止核准使用權。因廢止而無法出借時,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三) 經審核通過之演出節目,申請單位如有內容、主要藝術家、場次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四十五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依各場地相關規定之程序辦理變更。如未進行變更,本中心得沒收保證金,並得視情節狀況解除或終止場地使用契約。
(四) 變更通過者,需於接獲通知日起五個工作天內辦理異動手續。
(五) 如遇臨時或緊急停演狀況,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所訂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七、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應注意維護,並接受本中心督導;如有毀損各項設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未修復者,由本中心自行招商修復。
(二) 活動結束當日應負責場地之清理,並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時,得由本中心自行僱工清理。
(三) 前二款由本中心自行招商修復或僱工清理之費用先自保證金抵扣,如有不足則另追償之。
(四) 申請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若因而導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由申請單位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八、安全與責任:
(一)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保險之相關事項,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 本中心演出活動如有任何明火需求,申請單位須遵循政府相關法令,並於活動日前六十日向本中心申請辦理。如未獲通過則不得使用明火。

九、本中心各場地管理須知及費用由本中心另訂之。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