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文化資產相關學術之研究風氣,以培養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負責執行(以下簡稱本局)。
三、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
獎助對象為撰寫有關文化資產研究、保存、傳習、維護學位論文之國內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班學生。
(二)
獎助名額為博士班學生,每年八名、碩士班學生,每年二十二名為原則。
(三)
獎助期間,博士班學生每年自一月一日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二年,碩士班學生每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
四、獎助研究範圍:
(一)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保存維護。
(二)
遺址保存維護。
(三)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
(四)
傳統藝術保存、傳習、維護。
(五)
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
(六)
古物保存維護。
(七)
文化資產相關法令與制度。
(八)
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及活化再利用。
(九)
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之研究。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人應檢送申請表及論文計畫,送籌備處審核,並得附其他已發表之相關論文供參考。
(三)
論文計畫內容之頁數,碩士生以四至六頁、博士生以八至十頁為限。
(四)
申請人必須註明擬完成論文之時間。
(五)
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六)
如變更論文內容時,應事先函請籌備處同意。
(七)
申請人之論文計畫內容為配合政府、機關、社團組織委託辦理計畫進行者或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註明。
六、評審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
由本局組成獎助評審小組,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五名至九名,負責評審。如評審委員為申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
(二)
為避免重複獎助原則,於審查期間,如申請者已在文化部或其附屬機關(構)獲得獎助者,則其申請案將不再予以審查。
(三)
自申請時間截止後,於三個月內通知評審結果。
七、獎助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
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局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1、
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於通知評審結果後支付六萬元,第二期款於論文初稿完成後支付三萬元,第三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局後支付三萬元。
2、
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於通知評審結果後支付四萬元,第二期款於論文初稿完成後支付二萬元,第三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局後支付二萬元。
3、
每期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本局,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論文名稱、獎助金期別、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親自簽名。
4、
受獎助之論文須於論文口試後三個月內送本籌備處十份。超過獎助期間,且未能於預定期限結案者,應於期限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延長時間以一年為限。
(二)
本局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局支付。
(三)
受獎助人於論文撰寫期間,本局得視需要派員前往了解實際情況;如中途變更計畫,應事先函請本局備查。
八、受獎助人應於約定期限內送交論文,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者,將撤銷獎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並不得再行申請。
受獎助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助人應自行負責,本局並得撤銷獎助資格,追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獎助。
九、著作權相關規定:
(一)
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但受獎助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不限任何方式、地域、時間、次數之利用,並承諾對本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二)
受獎助論文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之寫作曾獲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獎助」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