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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單元漫畫獎。

 

五、兒童漫畫獎。

 

六、少年漫畫獎。

 

七、少女漫畫獎。

 

八、青年漫畫獎。

 

九、年度漫畫大獎。

 

十、特別貢獻獎。

 

第 四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參賽者若以系列集數作品報名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獎項,並獲同一獎項三次,不得再次以該作品報名該獲獎獎項。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 五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 六 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六百格,且其發表作品之數位平臺經營者需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五十頁。

 

一、漫畫新人獎: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漫畫編輯獎: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三、跨域應用獎: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前開出版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委託出版發行,或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前開出版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及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第 七 條           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或數位漫畫作品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八頁或二百四十格。

 

二、跨域應用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三、漫畫編輯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主責編輯職務者。

 

四、單元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應以單格、四格或多格方式呈現。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其中未出版或數位漫畫之作品篇幅不得少於四十格。

 

五、兒童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未滿十二歲之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幼兒識讀、趣味、科普、知識、教學等皆可。

 

六、少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主要閱讀對象。

 

七、少女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女為主要閱讀對象。

 

八、青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以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對象,內容非屬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第 八 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九 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十一  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  十二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