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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文化與教育資源整合,增加學生接觸及體驗藝文內涵機會,與教育部共同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內容重點之一,係透過徵選補助方式,鼓勵藝文機構及藝文工作者提供增加學生對於藝文感知能力的文化體驗內容,並透過本部委託具藝術與教育專長單位擔任輔導角色,協助體驗內容輔導及修整。為辦理本計畫,特訂定本徵選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區域性方式辦理,分別由本部所屬北、中、南、東四區生活美學館受理。
 
三、本要點徵選補助之內容,為能提供更多學校使用,將由本部建立區域性媒合中心,由本部所屬北、中、南、東四區生活美學館作為洽接體驗內容資源提供者與學校需求之實體平臺。另本部與教育部亦合作「藝拍即合」網站媒合平臺,提供文化體驗內容後續媒合機制。
 
四、申請單位之資格:
 
         本要點係以藝術工作者、演藝團體為補助重點及補助對象,申請單位可自行提出計畫申請,或由具下列資格之申請單位與藝術工作者、演藝團體合作提出申請計畫:
 
(一) 經政府立案,從事藝文推廣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演藝團體、公司、行號。
 
(二) 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表演場館、美術館、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等。
 
(三)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具有文化工作相關經歷著有成績,或具藝文專長及發展潛力且熟稔我國文化藝術環境之藝文工作者。
 
五、執行重點:
 
(一) 啟發學生對文化藝術之感知及興趣:
 
1、本計畫提供之文化體驗內容,宜以朝向引發學生對於藝術文化之感知及興趣為主。
 
2、文化體驗內容需結合學校需求,並與學生學習經驗、成長經歷等相互呼應,以符合教學需求並能引發學生學習共鳴。
 
(二) 媒合文化與教育資源:
 
1、為使體驗內容透過更為系統化之方式傳達給學生,本計畫將創立課程共創平臺機制,由獲補助單位、輔導單位、參與計畫之示範學校、所在地區之國教輔導團等成員共同組成,共同規劃適合學校端教學運用之文化體驗內容。各區生活美學館並應共同參與。
 
2、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為能於內容修整完成後廣泛提供更多學校參與,確實達到教育、文化資源整合之成效,結合教育部「藝拍即合」資訊網站平臺,將修整完成適合加強推廣之體驗內容,上傳至該網站並進行擴大媒合。
 
六、補助類別:
 
         本要點補助類別包含電影類、視覺藝術類、音樂及表演藝術類、文學閱讀類、文化資產類(包含建築、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等)、工藝設計類,補助不限單一或跨類別內容。
 
七、體驗內容型態:
 
         本要點補助內容,係為結合學校教育辦理,計畫內容配合學校正規課程時間、校外教學時間等時數進行規劃,並依下列授課型態原則提出申請:
 
(一) 校內體驗課程教學:
 
          申請單位提出預計發展之教學內容、可提供之課程內容時數、所需授課人數、可教授學生年級、學生人數等事項。
 
(二) 校外體驗課程教學:
 
          申請單位提出可配合發展之教學內容、時數、所需授課人數、可教授學生年級、學生人數、可搭配使用之空間、設施或設備、可配合進行的導覽說明、或可搭配教學內容實際體驗之展覽或演出等事項。
 
(三) 校內及校外混合體驗課程:
 
          結合前述校內與校外體驗課程,規劃具系統性及延續性的混合體驗課程。
 
八、計畫流程:
 
         為提供更為完整可供應用之文化體驗教育內容,並增加後續媒合學校使用之效益,本要點申請單位於申請時及獲補助後,需配合本要點計畫流程相關事項:
 
(一) 申請階段:
 
1、申請單位依申請書格式,提供文化體驗教學內容。
 
2、示範學校由申請單位自行提出列於計畫書,或由本部與教育部之工作小組於核定補助後協助媒合。
 
(二) 共創階段:
 
1、由本計畫輔導單位洽邀獲補助單位、示範學校、所在地區之國教輔導團等成員共同組成共創平臺,透過共創平臺機制提供更為完整之課程內容,各區生活美學館並應共同參與。
 
2、獲補助單位於參與計畫之示範學校進行教學,輔導單位將參與觀察,並由示範學校提供回饋意見。
 
3、對於示範學校實際執行體驗過程及所提供回饋意見內容,獲補助單位與輔導單位提出修整意見並完成內容修整後,提送完整執行成果予受理案件之生活美學館進行成果審查及撥款。
 
(三) 公開階段:
 
          修整完成後之內容,由本部各區域計畫受理單位審查通過後,上傳教育部媒合平臺網站「藝拍即合」,提供有意願合作教學之學校進行選擇。
 
九、補助項目:
 
         申請單位發展文化體驗內容所需之教學設計費、教材製作費、內容素材授權取得費用、示範學校參與所需之鐘點費、交通費及體驗內容開發所需其他費用,並以經常門為限;參與本部辦理之培力工作坊、共創平臺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等。
 
十、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依公告期程受理。
 
(二) 申請方式:本要點將以北、中、南、東四區分區申請辦理,由本部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受理,申請單位依所提計畫內容預計執行地點,向該區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惟若所提計畫內容可跨區辦理者,請依立案登記縣市向該區生活美學館申請。
 
1、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連江縣。
 
2、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3、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花蓮縣、臺東縣。
 
十一、申請文件:本要點之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計畫書參考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十二、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各分區受理單位彙整案件後,由文化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可行性及完整性、體驗內容之文化特殊性及不可取代性(百分之二十)。
 
2、與學校課程結合之適切性(百分之三十)。
 
3、持續媒合學校發展之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
 
5、執行單位之執行能力、辦理藝文推廣之經驗或實績(百分之十)。
 
(三) 評審結果將於本部核定獲補助名單後,由各分區受理單位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評審結果及評審名單另於本部網站公告。
 
十三、撥款方式: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於計畫執行結束,完成課程內容修整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 獲補助單位應配合修整教學內容,並於教學內容修整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等,送本部各分區計畫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撥款。
 
(三) 獲補助單位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獲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五)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列入收支結報。
 
十四、督導及考核
 
(一) 計畫執行中,獲補助單位應配合計畫受理之生活美學館、本部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案件受理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後送本部核准。
 
(三)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次年度審查參考。
 
(四) 獲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成果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並應依本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相關規定,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及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六) 為擴大宣導,相關計畫之記者會或文宣資料,應加強宣導本計畫之策辦主旨,且於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 獲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獲補助單位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五、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單位須同意以申請資料參加共創平臺,進行體驗內容修整與討論,並為原始教案或素材著作財產權之全部讓與或非專屬之完全授權(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並得再授權他人利用),供共創平臺進行修整。獲補助單位並擔保具備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權利。倘因此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由獲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損害。
 
(二) 獲補助單位須同意,經共創平臺修整完成之體驗課程內容,應讓與著作財產權或非專屬之完全授權(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並得再授權他人利用)予本部。
 
(三) 為配合文化體驗教育之推廣,本部得要求獲補助單位配合研擬修整完成之體驗課程內容相關簡介,並由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將相關簡介資料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進行露出及課程媒合。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六、本部為推動符合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第(一)至(三)款限制。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由本部另行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