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
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
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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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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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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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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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舍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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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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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五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二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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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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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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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一千元整
(每週新臺幣四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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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排練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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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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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七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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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四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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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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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七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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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鴿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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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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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七千二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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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一)
電力使用收費:活動空間如有空調設備,空調使用費視使用單位實際使用情況,由雙方代表於進場時,即進行抄錄、簽章使用前電表數,使用完後再由雙方依電表上度數抄錄並簽章,各電費款項依實際核算使用度數為根據收取,每度電費新臺幣五元。
(二)
為鼓勵藝文團體使用場地,並增加場地使用效率,每週申請使用四日以上得以一週計費,但按週計費之申請者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若有完整未用時段,應於簽約時告知,由本單位開放供其他單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核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審查依據。另需依各場地空間規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歸還物品並復原場地無誤後,無息退還。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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