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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具有展演規模能量及專業發展之演藝團隊永續經營,發揮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並回饋社會,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打造台灣藝文品牌,成為文化國力的基礎及延伸,特訂定「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三、補助對象:能展現臺灣文化元素,具有國際文化識別價值,經政府立案滿十年,且聘有專職藝術總監或類似職務之演藝團隊。

四、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總表。

(二) 團隊簡介。

(三) 團員名冊:包含已聘僱專職人員之勞健保支出證明影本。

(四) 前一年度營運狀況說明:包含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光碟一至三片、演出之節目單。可提供其他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參考資料(限十頁以內)。

(五) 年度營運計畫:包含創作及人才培育、觀眾及行銷、財務、行政管理等計畫。

(六) 藝文扎根計畫:包含進駐或經營藝文場館、落實文化平權、協助青年藝術家發展、國內及偏鄉巡演等計畫。

(七) 國際交流計畫:包含參與或舉辦國際藝術節、受邀國外巡演、代表台灣促進國際合作等計畫(含申請年度受邀國外演出之主辦單位邀請函)。

         前項藝文扎根計畫、國際交流計畫,得依團隊發展需求提報。

五、補助原則:

(一) 年度營運計畫補助金額以二千萬元為上限。藝文扎根計畫補助金額以一千萬元為上限。國際交流計畫補助金額以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 本計畫得為一年或三年計畫。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本部同意補助者,得先行匡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助團隊仍應逐年提具詳實之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經審查通過並參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受理日起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評審作業:

(一) 評審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應由藝術行政、國際文化交流、財務管理等方面之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審查原則:就前一年度營運狀況、新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之展演規模能量、專業發展永續經營、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及國際交流合作效益等綜合考量。

(三) 審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團隊。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八、補助範圍:

(一) 年度營運計畫所需之部分固定成本,含專職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辦公設備提列、雜支等)、人員培訓、排練等營運費用。

(二) 藝文扎根計畫所需部分費用,含展演製作費、文宣、行政管銷費、場地及演出相關設備租借費(場地、舞台、燈光、音響等租借費用)、旅運費等。

(三) 國際交流計畫所需部分費用,含策展費、演出費、企劃費、註冊費、機票、食宿、文宣、交通、保險、專業器材設備運輸、場租等。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 第二期款:依契約規定期程,於受補助團隊檢送期中(上半年一至六月)成果報告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隊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 期末成果審核:獲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需檢送期末(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送本部審核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補助案件相關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方式需俟審計部同意後辦理。

(五) 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原始支出憑證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團隊對原始憑證之留存,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本部得就受補助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等營運狀況,由本部及專家學者於契約期間內進行訪視。

十一、受補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 提供演出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

(二) 團員更動人數達半數以上或補助計畫內容變更(以契約書附件營運計畫書為對照),請於事前函報本部同意。

(三) 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部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十二、注意事項:

(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且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三)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應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