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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2204017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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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具有展演規模能量及專業發展之演藝團隊永續經營,發揮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並回饋社會,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打造台灣藝文品牌,成為文化國力的基礎及延伸,特訂定「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三、補助對象:能展現臺灣文化元素,具有國際文化識別價值,經政府立案滿十年,且聘有專職藝術總監或類似職務之演藝團隊。

四、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總表。

(二) 團隊簡介。

(三) 團員名冊:包含已聘僱專職人員之勞健保支出證明影本。

(四) 前一年度營運狀況說明:包含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光碟一至三片、演出之節目單。可提供其他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參考資料(限十頁以內)。

(五) 年度營運計畫:包含創作及人才培育、觀眾及行銷、財務、行政管理等計畫。

(六) 藝文扎根計畫:包含進駐或經營藝文場館、落實文化平權、協助青年藝術家發展、國內及偏鄉巡演等計畫。

(七) 國際交流計畫:包含參與或舉辦國際藝術節、受邀國外巡演、代表台灣促進國際合作等計畫(含申請年度受邀國外演出之主辦單位邀請函)。

         前項藝文扎根計畫、國際交流計畫,得依團隊發展需求提報。

五、補助原則:

(一) 依據提報之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本部核予補助部分經費。

(二) 本計畫得為一年或三年計畫。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本部同意補助者,得先行匡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助團隊仍應逐年提具詳實之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經審查通過並參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六、申請方式: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依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四點所列相關表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作業:

(一) 評審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應由藝術行政、國際文化交流、財務管理等方面之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審查原則:就前一年度營運狀況、新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之展演規模能量、專業發展永續經營、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國際交流合作效益及勞動條件規劃等綜合考量。

(三) 審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團隊。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八、補助範圍:

(一) 年度營運計畫所需之部分固定成本,含專職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辦公設備提列、雜支等)、人員培訓、排練等營運費用。

(二) 藝文扎根計畫所需部分費用,含展演製作費、文宣、行政管銷費、場地及演出相關設備租借費(場地、舞台、燈光、音響等租借費用)、旅運費等。

(三) 國際交流計畫所需部分費用,含策展費、演出費、企劃費、註冊費、機票、食宿、文宣、交通、保險、專業器材設備運輸、場租等。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規定期程,於受補助團隊檢送期中(上半年一月至六月)成果報告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第二期款收據、收支清單,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隊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期末成果審核:獲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需檢送期末(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送本部審核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團隊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部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用單據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受補助團隊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團隊應受本部(及其他機關)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及其他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及其他機關)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本部得就受補助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等營運狀況,由本部及專家學者於契約期間內進行訪視。

十一、受補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 提供演出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

(二) 團員更動人數達半數以上或補助計畫內容變更(以契約書附件營運計畫書為對照),請於事前函報本部同意。

(三) 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部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十二、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且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團隊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三)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四)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應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