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二、
補助對象:在台灣地區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以創作、報導、評論為主之文學雜誌。
四、
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
申請期程:每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
2、計畫書內容須含以下資料:
(1)
每期發行份數及發行週期。
(2)
每期經費預算表。
(3)
申請單位簡介、創刊日期、人員編制。
(4)
刊物內容與目標讀者群。
(5)
詳細發行計畫(含售價)、出版進度表與推廣策略。
(6)
如有審稿人,請註明其專業背景(含與計畫相關之學經歷)。
(7)
如曾獲得獎項,請註明。
3、近一年(前一年11月至本年10月)之雜誌合訂本6份或每期各6冊。
七、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出刊後一週內,檢送30本予本館。
(二)
申請案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三)
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四)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刊物與相關文宣資料明顯位置標示「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字樣。
(五)
獲補助單位於簽約後放棄執行契約書所訂工作或違反契約書規定、或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並得撤銷補助,解除或終止與獲補助單位之契約,獲補助單位須繳還已支領費用,並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及本館其他的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