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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二、 補助對象:在台灣地區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以創作、報導、評論為主之文學雜誌。

四、 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 申請期程:每年101日至1015日。

() 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

2、計畫書內容須含以下資料:

() 每期發行份數及發行週期。

() 每期經費預算表。

() 申請單位簡介、創刊日期、人員編制。

() 刊物內容與目標讀者群。

() 詳細發行計畫(含售價)、出版進度表與推廣策略。

() 如有審稿人,請註明其專業背景(含與計畫相關之學經歷)。

() 如曾獲得獎項,請註明。

3、近一年(前一年11月至本年10月)之雜誌合訂本6份或每期各6冊。

七、注意事項:

()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出刊後一週內,檢送30本予本館。

() 申請案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 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刊物與相關文宣資料明顯位置標示「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字樣。

() 獲補助單位於簽約後放棄執行契約書所訂工作或違反契約書規定、或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並得撤銷補助,解除或終止與獲補助單位之契約,獲補助單位須繳還已支領費用,並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及本館其他的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