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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文學展字第1123002892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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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臺灣文學,活化文學創作,協助優良文學雜誌出版,增加文學閱讀人口,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學校及基金會等之出版單位,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公立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所成立之行政法人機構與組織。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

         以出版、發行、推廣費用為限,但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每件申請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條件:

         在本國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以創作、報導、評論為主之文學雜誌。

五、申請時間:

         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檢具申請文件(請至本館官網下載)一式十份。另外檢附近一年(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十月)之雜誌合訂本六份或每期各六冊。

(二) 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文件,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文件及雜誌,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並授權本館統一處理。

七、評審作業:

(一)本館就申請單位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必須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金額;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四)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內容之文學藝術性及社會影響性、推廣行銷活動與過往銷售數據等綜合考量。

(五)審查結果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公告並書面通知,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八、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依指定期限與本館辦理簽約事宜,並依約履行,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館申請各期補助款,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規定辦理。違反本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本館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申請單位不得有聘任本館館員擔任編輯相關職務之情形,違者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獲補助單位應於獲補助雜誌版權頁與相關文宣明顯處載明「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等字樣。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獲補助單位執行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單位於一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

(六)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七)獲補助之雜誌定期出刊成效,及各期款項核銷情形,將作為來年申請本項補助之評審依據。

(八)經本館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館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館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