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二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
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
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三、
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四、
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五、
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
人事室。
七、
政風室。
八、
會計室。
九、
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之擬議及諮詢。
二、
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三、
文化資產之調查、整合及教育推廣。
四、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保存、國際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五、
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交流及宣傳行銷。
六、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
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
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
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第 七 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
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三、
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四、
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五、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六、
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
第 八 條 傳藝民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重要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研究調查、指定、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二、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指定、廢止、傳習及保存維護。
三、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四、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瀕臨滅絕之傳統藝術、民俗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
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六、
其他有關傳藝民俗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維護技術研究。
二、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基礎及應用研究。
三、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諮詢及支援。
四、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
五、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之育成。
六、
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研究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