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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7303652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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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二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之擬議及諮詢。

二、 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三、 文化資產之調查、整合及教育推廣。

四、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保存、國際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五、 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交流及宣傳行銷。

六、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 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 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 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第 七 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 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三、 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四、 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五、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六、 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

第 八 條      傳藝民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重要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研究調查、指定、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二、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指定、廢止、傳習及保存維護。

三、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四、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瀕臨滅絕之傳統藝術、民俗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 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六、 其他有關傳藝民俗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十一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十二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三      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維護技術研究。

二、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基礎及應用研究。

三、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諮詢及支援。

四、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

五、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之育成。

六、 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研究事項。

  十四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五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