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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3: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學生實習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旨:為使本館資源能提供學術機構參與學習之機會,使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可至本館實習研究並參與實務運作,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受理學生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對象:國內外各大專院校以上就讀科系與本館業務相關之在學生,向本館提出申請後,經審核通過,並具備中文聽說讀寫能力者,以義務性質至館實習。

三、實習期限: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小時,每周不得少於十六小時,並於當年度上半年期間(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或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實習完畢為原則。

四、實習名額:視本館需求。

五、實習內容:

(一) 典藏管理業務:有關藝術品蒐藏、管理、保存維護及應用相關作業。

(二) 展覽業務:展覽前期策劃研究、展務籌備、展覽執行等相關事務。

(三) 教育推廣業務:有關教育推廣活動規劃執行、學習文件編寫、導覽、館校合作、志工、觀眾服務、教育學習空間的管理等相關作業。

(四) 研究發展業務:辦理臺灣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叢書、季刊等出版、學術研討會及論壇辦理、臺灣美術知識庫網站建置、臺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影音藝術廳紀錄片播映等。

(五) 圖書資料業務:美術資料徵集、整理及建檔,提供參考諮詢及閱讀推廣等讀者服務。提供兒童繪本閱讀服務,辦理相關閱讀延伸活動。

(六) 其他與本館相關業務。

六、申請辦法:

(一) 每年於四月三十日(下半年實習)及十月三十一日(上半年實習)前受理申請實習。若非於申請期間提出,則視本館實際業務需求狀況,經本館同意後,可不定期提出申請。

(二) 具備事項:

1、填妥本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學生實習申請表」(附件一)。

2、就讀學校公函或教授簽名推薦函一封(二擇一)。

3、實習計畫(述明在學所學與預定學習之本館實務之關係以及實習目標,限一千字左右)。

4、在學成績單影印本(如為外文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5、母語非中文之國外在學生申請需繳交中文語言證明(如: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新漢語水平考試HSK或華語相關培訓時數證照等)並自行辦理實習期間所需相關簽證文件。

6、上述相關申請文件以中文為主,如為外文資料則須提供中譯版本,申請資料未齊全者或無法於申請期限內繳交,則不列入審查名單。

(三) 經審查符合者,依申請人實習志願順序安排遴選,必要時通知電訪或面談;通過者另函通知來館實習。

七、學生實習之受理(面談)、甄審、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組室依權責決行;實習生之識別證由人事室負責製發,實習生憑本館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需隨身配戴以玆識別,實習期滿需繳回。

八、學生實習期間之保險,應由學校納入學生平安保險;如未向學校投保者需自行負擔實習期間之各項保險需求。

九、實習生為義務實習,不享有任何福利及誤餐補助,在館學習期間應接受本館之督導與考核。

十、考評:

(一) 由接受實習組室業務承辦人(輔導員)依實習生之實習情況予以考評(附件二)。

(二) 實習生於實習結束後十四天內,需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字數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字)一式二份。

(三) 實習期間如有不適任或損壞館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本館有權撤銷實習資格、通知就讀系所,並繳回實習識別證。

(四) 凡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服務優良並具工作績效者,得由輔導員評報,由本館核發實習證明(附件三)。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