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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3: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受理學生實習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旨:為使本館資源能提供學術機構參與學習之機會,使大專院校相
    關科系學生可至本館實習研究並參與實務運作,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
    館受理學生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對象:需年滿十八歲,國內各大專院校以上就讀科系與本館業務相關
    之在學生,向本館提出申請後,經審核通過,以義務性質至館實習。


三、實習期限: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150  小時,於一學期或一寒暑內實習
    完畢為原則。


四、實習名額:視各組室需求。


五、實習內容:
(一)典藏業務:典藏制度及作業管理(典藏庫管理、典藏作業流程、作
      品維、修護作業、藏品數位化)。
(二)展覽業務:展覽企劃、佈卸展、運輸保險以及展場管理、服務諮詢
      、危機處理、觀眾研究等。
(三)推廣業務:博物館教育服務(教育推廣活動規劃與執行的協助、學
      習文件編寫、學童導覽的規劃與執行之協助、博物館與教師和學校
      的聯繫與服務、教育學習空間的管理及其它等)。
(四)研究業務:協助青年藝術中心數位影音或電腦資訊設備管理播映、
      外文翻譯等;台灣國際紀錄片資料收集分類管理。
(五)圖資業務:業務協助(資料徵集、分類編目、期刊、圖書館自動化
      相關作業)、讀者服務(流通、參考服務、繪本區說故事等相關活
      動規劃執行)。
(六)其他與本館相關業務。


六、申請辦法:
(一)每年於五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受理申請,若因特殊狀況且經
      業務組室相關人員同意,亦得不定期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逕寄推廣組彙辦處理。
(三)具備事項:
      1.填妥本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受理學生實習申請表」(附件一)。
      2.就讀學校公函或教授推薦函一封。
      3.實習計畫(述明在學所學與預定學習之本館實務之關係以及實習
        目標,限一千字內)。
      4.成績單影印本,如為外國人士需提供中語能力證明一份。
(四)經審查符合者,視情況安排來館面談時間;通過者另函通知來館實
      習。


七、學生實習之受理(面談)、甄審、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組室依
    權責決行;實習生之識別證由人事室負責製發,實習生憑本館發給之
    識別證進出,需隨身配戴以玆識別,實習期滿需繳回。


八、實習生為義務實習,不享有任何福利及誤餐補助,在館學習期間應服
    從業務專責人員之督導與考核。


九、考評:
(一)由接受實習組室業務承辦人(輔導員)依實習生之實習情況予以考
      評(附件二)。
(二)實習生於實習結束前,需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字數不得少於一千二
      百字)一式二份。
(三)實習期間如有不適任或損壞館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本館有權撤銷
      實習資格、通知就讀系所,並繳回實習識別證。
(四)凡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服務優良並具工作績效者,得由輔導員評報
      ,由本館核發實習證明(附件三),如有正式志工名額或工讀機會
      得優先甄選並享有相關權益。


十、錄取實習學生之相關資料由各組室影印乙份送推廣組彙齊,以供年度
    考核備查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