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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法規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1.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

2.本部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管理、統計及管制。

3.本部綜合規劃、文化資源、文創發展、藝術發展等業務司文化及藝術法制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4.本部文化及藝術重大法制疑義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5.本部文化及藝術法令闡釋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6.本部文化及藝術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協處。

7.本部法規會委員之聘派、聯繫及會議記錄事項。

  (二)第二科:

1.本部影視發展、人文及出版、文化交流等業務司及本部輔助單位之法制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2.本部影視發展、人文及出版、文化交流等重大法制疑義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3.本部影視發展、人文及出版、文化交流等法令闡釋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4.本部影視發展、人文及出版、文化交流等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協處。

5.本部訴願資料之蒐集、建立、統計及管制事項。

6.本部訴願審議會委員之聘派、聯繫及會議記錄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指派專人處理之。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參事一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主管綜理本會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召集人對於移送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九、本會開會時,得通知本部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