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法規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
(二)本部法制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三) 本部主管之重大法制疑義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本部主管法令闡釋之諮詢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 本部法規及訴願資料之蒐集、建立、管理、統計及管制。
(六) 本部主管業務之訴願及訴訟案件之協處。
(七) 本部法規會及訴願審議會委員之聘派、聯繫及會議記錄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主管綜理本會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充之,辦理法制相關事務及兼辦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於現行員額派充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相關程序。
八、召集人對於移送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九、本會開會時,得通知本部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