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向本團申請使用演奏廳場地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