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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投資管理會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310201826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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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及相關規定,為審議經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投資審議會決議參與投資之案件,設置投資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投資管理會審議事項

  單次申請「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投資金額超過下列金額之投資案件,於文策院投資審議會決議參與投資後,由文策院提交本管理會審議通過,本專戶始得參與投資。

(一)單次申請投資文化創意事業、專案之金額超過一億元之案件。

(二)單次申請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金額超過三億元之案件。

(三)其他需經本管理會審議通過之案件。

三、投資管理會之組成

(一)本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部聘任具財務、法律、經營管理及產業政策等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及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組成。

(二)召集人由本部指派委員一人擔任,負責會議之召開並擔任主席。

四、審議程序

(一)本管理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專業人士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本部相關業務單位未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二)本管理會審議之事項,須經出席委員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文策院應派員出席本管理會,向委員說明申請投資案件內容、評估情形、投資審議會決議及相關意見;申請者應列席本管理會會議說明,並答覆委員之詢問,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四)審議結果為「修正後再審」者,申請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修正申請資料,重新送交文策院投資審議會審議後,由文策院提報本管理會審議,但以一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文策院得逕予結案不受理或就現有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議。

(五)申請本專戶投資之案件未經本管理會審議通過者,申請者於決議日起一年後,始得再向文策院提出投資申請。

五、審議結果之通知

(一)經本管理會審議通過之案件,由本部將投資案資料、會議決議相關文件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備查,並副知文策院。

(二)經本管理會審議不通過之案件,由本部將會議決議函知申請者,並副知文策院。

六、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

  本部人員及委員對於申請者提供之內容,應依法盡保密之義務,並秉持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出席本管理會之委員均應簽署保密暨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