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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館外人士申請提件研究館藏考古資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前館秘字第1133000558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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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以下簡稱南科考古館)為提供館外人士申請提件研究館藏考古資料,特訂定「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館外人士申請提件研究館藏考古資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館藏考古資料,係指已經進入南科考古館數位管理系統之考古資料,包括文化遺物、生態遺物、考古結構、考古圖像和考古紀錄。但如遇考古資料因本體狀況不佳、或於館內展示、修復等狀況時,則暫時不開放提件。

三、館外人士因進行研究或撰寫學位論文所需,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提件。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南科考古館每年分二梯次接受申請提件研究,申請者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或九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進行研究計畫者,須填寫申請書(如附件),連同研究計畫書,並敘明提件研究南科考古館所收藏考古資料之必要性,送交本館審查。

(三)撰寫學位論文者,須填寫申請書(如附件),連同論文計畫書及論文指導教授推薦函送交本館審查。

五、審查程序如下:

(一)南科考古館收訖申請文件後,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召開會議審查,邀請考古資料原發掘者或來源者,及相關館內外專家、學者共五至七名,其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由館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主持審查會議。

(二)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會議之決議經館長核定後,交由南科考古館執行。

(三)委員依研究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並確認是否符合研究需求及有無違反學術倫理等事項。

六、所有館藏考古資料不得攜出館外,南科考古館另提供研究場所供申請者進行提件研究。但研究之必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應另以專案申請核可。

七、提件研究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例假日不接受提件研究。每一申請案提件日數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八、每日提件之數量以不超過三十件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服務人力及時間,酌予增加提件數量。

九、入館提件研究須遵守本館標本使用操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如須使用館藏考古資料圖像,以提供南科考古館現有圖像為原則,申請者應依據「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申請。若南科考古館現有圖像不符研究需求、或館藏考古資料尚未進行數位化,需另行拍攝或製作,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由南科考古館評估可配合後協助拍攝、製作,相關拍攝、製作費用另計,並須由申請者負擔。

(二)本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公有古物之複製負有管理責任,故不開放館藏文物由申請者以任何形式進行3D掃描或數位建模作業。如需館藏文物之3D模型或相關資料,請於研究計畫中敘明規格與用途,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審查後提供,申請者需負擔相關製作及耗材費用。。

(三)館藏考古資料與其附件,均不得註記、刻畫或進行採樣等任何破壞行為。但因研究分析之必要或其他特殊情形需進行採樣,應另以專案申請核可後,於南科考古館館員會同下進行。

十、研究成果:

(一)研究成果應於原申請研究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年內具函檢送成果報告電子檔及三份紙本供南科考古館存查,南科考古館可基於公務用途使用該報告內容。

(二)使用南科考古館館藏考古資料撰寫學位論文者,應於學位論文完成後一個月內寄送二份學位論文著作供南科考古館存查。

(三)研究成果內容欲公開發表,例如投稿期刊、出版專書或欲申請其他智慧財產權,可於繳交報告時來函註明繳交成果報告二年後始公開,並於公開發表後一個月內寄送二份發表論著供南科考古館存查。

(四)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未如期繳交者,南科考古館得不受理申請者之後續申請案件。

(五)凡使用本要點所稱之館藏考古資料進行學術研究,其論文著作應註明研究材料之出處,如註記「原發掘者」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館藏考古資料」。

(六)研究成果如可用於南科考古館後續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需求,得由南科考古館與申請者合作策劃辦理。

 

(七)研究成果經審查優良者,得於徵得作者同意後,刊載於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發行之出版品,並依規定核予稿費。

十一、若有違反本要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或學術研究倫理行為,南科考古館得終止提供館藏考古資料與相關資源進行研究,並視情節依法要求賠償。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館外人士申請提件研究館藏考古資料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