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駐館藝術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人權綜字第113300036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藝術家以威權統治時期為主題進行創作,並發揮博物館促進社會多元溝通與文化開創的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國內外凡從事專業藝術創作相關工作、非在學學生(碩、博士生不在此限)之個人,可向本館提出申請。

三、駐館地點為本館轄下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及綠島紀念園區。

四、駐館期程:至少六個月,最長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個案駐館計畫調整之。

五、申請日期及方式

(一)申請日期:依本館公告辦理。

(二)申請文件:

1、封面及申請表(如附件一、二)。

2、身分證或相關證件影本。

3、駐館計畫書(含計畫名稱、駐館期程、進駐地點、計畫理念與內容、執行方式、工作期程、回饋計畫、作品清單)(如附件三、四)。

六、徵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館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資料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本館得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徵選小組,就申請者所提駐館計畫進行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評審標準:計畫整體適切度、具體可行性、創作主題與威權統治、白色恐怖時期之連結性。

(四)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館將通知申請者。

七、回饋計畫:

(一)駐館者應配合本館藝術相關推廣活動,於駐館年度辦理一場公開座談,分享駐館及創作心得。

(二)駐館後完成創作應優先提供本館合作應用,如短期內無法完成創作,應撰寫或配合本館採訪,完成短文供本館社群媒體及刊物運用。

八、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駐館期間免費使用本館工作室及住宿房間,以及免支付水電費:

(1)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工作室位於仁愛樓二樓、住宿位於勤務宿舍。

(2)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工作室及住宿位於人權教育研習中心(原海巡署廳舍)。

2、進駐空間應做為創作用途,不得影響紀念園區安全及安寧,且不得轉讓使用權。

3、駐館創作初步成果與本館綠島人權藝術季、人權藝術生活節或相關策展主題相符時,由本館提供資訊給予策展人列入評估。

4、依申請計畫審查結果核定創作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於駐館結束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收據,經審核通過結案後一次撥付。

(二)義務

1、駐館期間應確實進駐,若實際入駐時間未達駐館期長之二分之一,得取消進駐資格。

2、擔任至少一場駐館藝術家分享會講者。

3、駐館藝術家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並依約施行駐館計畫。

4、駐館屆滿前,應繳交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如附件五),內容包括創作成果說明、成果照片、效益及意見回饋、後續創作計畫簡述等(含可編輯word及pdf電子檔案)、成果影像檔(jpg或mp4),授權同意書(附件六)以及收據(附件七)。

九、對本館具有重大助益及時效性之駐館計畫,得依實際需要,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之限制,得以專案簽經核定方式辦理。

十、注意事項

(一)入選者保證所提供本計畫內容及相關圖文、影音等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二)就本計畫辦理過程之攝、錄影等相關紀錄資料,本館擁有傳播媒體報導刊載之權利,及修改或出版之相關權利。

(三)本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家人權博物館駐館藝術家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