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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口述傳統傳習藝生結業考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文資傳字第113300068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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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要口述傳統傳習人才養成,評定傳習藝生結業資格,特訂定本原則。

二、考核對象

  修畢重要口述傳統傳習計畫所訂年限,且各年度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之傳習藝生。

三、考核範圍與項目

(一)考核範圍:

   各年度所學口述傳統之族群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或規範等傳習內容,以及學習態度、相關人文素養、知識。

(二)考核項目:

1、現場吟唱/演示(佔考核成績百分之五十)—依所學口述傳統傳習內容為範圍抽考。其子項內容與配分,由保存者與本局共同訂定評量指標。

2、現場口試(佔考核成績百分之三十)—口述傳統之意義解說、發展現況與困境、學習態度。

3、資料審查(佔考核成績百分之二十)—學習日誌及反思。

4、學習心得(五千字)—視撰寫內容加分。

5、取得語言認證(華語、臺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可作為結業考核加分。

四、考核時間與地點

  每年七月提出申請,時間、地點經與保存者協商討論後,依本局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考核。

五、結業資格取得與分數計算

(一)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分為「合格」,七十九分(含)以下為「未合格」。

(二)傳習藝生申請參加當年度之結業考核,總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准予參加該傳習項目下年度考核。每人參加結業考核以二次為限。

(三)考核成績不佳,經補考仍未合格或未遵守本原則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藝生資格。

六、考核小組組成

  傳習結業資格考核由本局代表、傳習保存者與口述傳統領域專家學者等共五至七名組成考核小組,其中一名為召集人,並由本局首長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保存者出席參與討論,不列入評分。

七、考核成績發布

(一)考核成績合格經文化部核定取得結業資格者,發給證明文件,並對外公告結業名單。

(二)考核成績未合格者,僅給予修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