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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國美秘字第112300186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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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外界主動捐贈以辦理館務相關事宜,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館接受外界捐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館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本要點第三點指定之用途使用。另應每半年將捐贈名單、金額及經費情形等彙整公告,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本館接受外界捐贈款應用於下列用途:

(一)本館執行臺灣美術業務項目:

1、研究及出版。

2、策辦展覽。

3、典藏品購藏、保存與修復(護)。

4、教育推廣及文化近用活動。

5、國內外博物館專業交流及人員互訪。

6、圖書及數位資源建置。

7、場館環境優化、設備購置或升級。

8、館務發展。

(二)其他依外界捐贈指定、經雙方議定、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或接受外界捐贈事項相關之管理與庶務支出。

四、捐贈者應填具「國立臺灣美術館接受外界捐贈書」(如附件)一式三聯,作為本館執行與事後查證依據。若捐贈者指定用途與本要點第三點指定之用途或本館職掌事項不符,本館得拒絕接受。

五、指定用途之捐贈款,如須變更用途應經原捐贈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六、為避免不當利益聯結,本館得拒絕接受以下對象或情形之捐贈:

(一)捐贈者(包括捐贈者為法人時之負責人)與受贈者(包括本館同仁)為同一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者為接受本館業務監督對象之廠商或其負責人。

(三)捐贈者為本館採購案招標期間之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

(四)捐贈者為與本館存有契約關係、契約屆期(含保固期)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一年內之廠商或其負責人。

  若接受捐贈將有損害本館形象,或對本館職掌事項有不良影響等相關疑慮者,本館亦得拒絕接受。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立臺灣美術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