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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123025537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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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轉譯組。

          二、工務組。

          三、資源網絡組。

          四、綜規行政室。

第 四 條  企劃轉譯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漫畫議題相關研究之規劃及辦理。

          二、國家漫畫博物館漫畫相關展覽及活動企劃。

          三、漫畫文物之徵集、整飭、典藏保管、保存作業與管理及藏品之加值運用。

          四、漫畫資源之蒐集、管理、研發及轉譯運用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轉譯事項。

第 五 條  工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及研究。

          二、場館修繕、設施(備)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家漫畫博物館環境維護、安全防護及消防安檢。

          四、場館興建工程、機電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五、土地勘查、測量、地上物及產權處理。

          六、其他有關工程營建及園區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資源網絡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漫畫圖書館相關業務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三、館際交流研究與公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漫畫博物館品牌行銷及跨域合作。

          五、其他有關資源串聯及拓展事項。

第 七 條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二、跨各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租借、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行政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