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轉譯組。
二、工務組。
三、資源網絡組。
四、綜規行政室。
第 四 條 企劃轉譯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漫畫議題相關研究之規劃及辦理。
二、國家漫畫博物館漫畫相關展覽及活動企劃。
三、漫畫文物之徵集、整飭、典藏保管、保存作業與管理及藏品之加值運用。
四、漫畫資源之蒐集、管理、研發及轉譯運用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轉譯事項。
第 五 條 工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及研究。
二、場館修繕、設施(備)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家漫畫博物館環境維護、安全防護及消防安檢。
四、場館興建工程、機電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五、土地勘查、測量、地上物及產權處理。
六、其他有關工程營建及園區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資源網絡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漫畫圖書館相關業務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三、館際交流研究與公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漫畫博物館品牌行銷及跨域合作。
五、其他有關資源串聯及拓展事項。
第 七 條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二、跨各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租借、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行政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