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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123025537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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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漫畫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

          四、漫畫產業資源串聯與發表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漫畫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處於國家漫畫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