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裁罰基準
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之裁罰倍數有客觀標準可資參考,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建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處理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案件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