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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委託展售出版品及其他商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正文字第1123000579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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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出版品及其他商品委託展售管理制度,促進本處自行開發之出版品與文創商品普及流通,拓展銷售通路,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出版品及其他商品,指以本處經費或名義開發之文創商品、書籍、各類刊物、畫冊及影音多媒體光碟等。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展售通路,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販售文化衍生性商品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四、申請為展售通路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處提出,經本處文化資源組就其服務形象、品牌信譽、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初評通過,並填寫審查評估表(附件二),經簽奉核定後,辦理合約簽訂事宜。

五、本處與申請單位(以下簡稱雙方)約定事項,均應載明於合約,其格式如附件三;申請單位建議使用其合約版本者,雙方得協調合意,本處應與申請單位協商調整合約內容。

六、雙方拆帳比率,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並按各品項實售總計金額,每月結付款項予本處:

(一)出版品: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以不低於各品項全部售價之百分之六十歸本處為原則。

(二)其他商品:以不低於各品項全部售價之百分之五十歸本處為原則。

七、展售通路向本處所訂擬銷售之出版品及其他商品,本處於收到訂單後五日內交貨。

    本處每月以送貨一次為原則,運費由本處負擔;展售通路退貨者,費用由該通路自行負擔。

八、委託展售通路銷售之出版品及其他商品,銷售前,其所有權仍屬本處,展售通路僅代為銷售,本處得視需要提供樣品一份。

    展售通路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及保存前項代為銷售之出版品及其他商品,並按月結算總庫存數量。有發生失竊、搬運不慎或其他毀損滅失情形者,由展售通路自行負擔損失。

九、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合約;任何一方有違約情形者,他方得終止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委託展售出版品及其他商品注意事項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