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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台語流行音樂歌唱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局音(輔)字第1123000212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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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國家語言傳承與發展,依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五年)」,鼓勵民間辦理全國性台語流行歌曲歌唱競賽,藉由結合產業及各媒體或平台資源擴大推廣,捲動青年、學生族群積極參與,以傳承多元國家語言文化並發掘潛力音樂人才,提升台語流行音樂能見度,支持臺灣流行音樂產業多元性發展。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有聲出版業、音樂展演相關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推展流行音樂之法人、團體,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或廣播頻道、事業。

(四)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補助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台語流行音樂為核心,辦理全國性台語歌唱競賽活動,並結合媒體平台(可為廣播、電視或新媒體)進行活動相關節目製播,以擴大推廣效益;參賽對象範圍應為全國,可依賽制分區辦理,活動應以青年或學生族群為主要參賽對象,以提升青年母語復振意識及使用機會。

(二)應訂定歌唱競賽活動報名辦法及獎勵方式,競賽內容得包括演唱經典台語歌曲或演唱新創作之台語歌曲,並妥善規劃賽制及遴選、晉級規則,並須依賽制及行銷推廣需要安排公開演出。

(三)應邀請熟悉台語流行音樂之專業人士擔任競賽活動評審,明訂競賽評分標準,並依需求規劃活動場地(棚外或棚內)、搭設適當之舞台、燈光、音響等設備,並設置現場轉播或錄影設備。

 

(四)活動所製播相關節目應規劃於媒體平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發揮傳播綜效。

(五)申請補助之活動及所製播相關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六)申請補助之活動及所製播相關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者。

四、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當年度完成規劃之所有歌唱競賽活動。補助案應按所提企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本局同意後使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實際工作時程執行狀況,將列為是否得續申請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二)補助額度: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具創意性、推廣效益者,得不受前揭百分之四十九之補助比率限制。

(三)補助項目: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活動執行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完成申請程序,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2、申請者應將第六點、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年台語流行音樂歌唱推廣活動補助申請案」,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號付郵遞送、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不予受理。

3、屆時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申請。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三)曾獲本要點補助,且執行狀況及成果良好者,倘續申請本要點下年度補助,本局於評審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公司應備下列文件各一份:

1、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三)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

1、應檢附主要職務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之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2、應檢附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補助之活動及所製播相關節目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企畫書一式五份及PDF檔一份(檔案應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同時請將PDF檔上傳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應撰寫內容詳參第七點規定,請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台語流行音樂歌唱推廣活動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七、企畫書內容:

  企畫書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歌唱競賽活動規劃、行銷推廣策略、製播規劃、工作時程、工作團隊、經費預算與資金、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合理績效指標(KPI)、著作權之處理等項目之說明,各項應備內容分列如下:

(一)歌唱競賽活動規劃說明:

1、競賽報名辦法及獎勵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報名資格、賽制、獎勵辦法、後續推廣等,參賽對象範圍應為全國,可依賽制分區辦理,並以青年或學生族群為主要參賽對象。

2、競賽內容應以台語流行音樂為核心,包括演唱經典台語歌曲或演唱新創作之台語歌曲,亦得納入其他本土語言;如有使用相關著作權、詞曲版權應符合法律規定。

3、競賽如為現有流行音樂歌唱競賽中增設台語組別,應說明現有歌唱競賽辦理之過往實績(如參與人數、活動規模等),以及增設台語組別之預期效益。

4、應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評審應熟稔台語等本土語言並具流行音樂專業,請明定相關迴避措施,例如不得有參與指導參賽者之情形。請檢附擬邀評審名單。

5、應明訂競賽評分標準,如歌唱技巧、台語等本土語言表現(如發音咬字、音調等)、詞曲、創意、現場表演等項目。

(二)行銷推廣策略說明:應就活動本身行銷策略、對台語流行音樂普及效益、擴大青年族群參與策略、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等提出說明。

(三)製播規劃說明:應說明拍攝作業(棚內/棚外/轉播/錄播)、節目內容(競賽過程、決賽或相關推廣活動)等製作規劃;合作媒體平臺或頻道之名稱、簡介、市場定位、市場規模、收視群分析、播出規劃及合作模式,並附合作意向書。

(四)工作時程說明:應就重點工作項目如:籌備、宣傳、報名、徵選、競賽,及節目製作、後製、播出及宣傳等階段說明或列表各起迄時程。

(五)工作團隊說明:應提出主要工作人員之姓名、職稱、重要資歷等介紹,主要職務應包含但不限於總策劃人、製作人、導播、企畫、主持人、音樂總監等人員,且全案工作人員應有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六)經費預算及資金說明:

1、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格式如附件二)。

2、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企畫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企畫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說明。

(3)申請補助之企畫屬合資製作者,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4)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七)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組織結構、流行音樂相關活動辦理實績、製作演唱會活動或影音節目等辦理成效(包括但不限於收視率、點擊率、票房)。

(八)應針對本要點目的,訂定合理績效指標(KPI),例如活動場次、參與人次、觀看、點擊或收視率等,並應說明績效指標訂定之參考依據,以作為辦理成果考核、效益評估以及是否得續申請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九)著作權之處理:應說明辦理歌唱競賽活動,以及製播節目之相關著作權、詞曲版權等授權取得方式之規劃,包含授權取得對象、使用報酬預估、公演、重製、各媒體平台公播或公傳等相關權利經費預估等。

(十)其他:

1、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2、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資料如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繁體中文譯本。

八、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或申請案不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遴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共同組成,合計七至十一人。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評審過程、審核結果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或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本點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審標準進行實質評審,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申請案經評審小組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五)評審標準

1、競賽與活動設計之可行性與創意性

2、活動行銷規劃有助推廣台語流行音樂。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與專業性(含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4、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5、經費配置及人力編制之合理性。

九、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辦理及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及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補助款、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收入金額及比率,且會計師應無報留意見。

2、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事後審核。

4、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七)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八)獲本局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活動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所製作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之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一)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台語流行音樂歌唱推廣活動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四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案本局僅為補助方,申請者對其辦理相關活動場所作業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請注意活動場所安全及符合營建及消防等相關法規,以維參與人員安全及活動順利進行。

十六、為提高各界對影視音產業工作場域安全衛生的重視,請參照勞動部「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及「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現場設施改善輔導與成果推廣應用研究」,落實風險評估、災害預防等事項,以維護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手冊及研究報告請至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下載: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https://reurl.cc/5GLy0v。電影電視從業人員現場設施改善輔導與成果推廣應用研究:https://reurl.cc/GoqRWG。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台語流行音樂歌唱推廣活動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