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活絡全國各地傳統表演藝術發展,培養傳統表演藝術欣賞人口,提升地方團隊演出能量,促進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協助縣巿政府進行整體性的保存、培育及規劃推動,以維護傳統藝術核心內涵、跨界創新貼近當代,健全並活絡傳統表演藝術之生態發展及產業價值,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巿及縣(巿)政府。
三、補助內容:
(一)傳統表演藝術研究:保存、調查、出版、學術研討或應用計畫。
(二)傳統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表演團隊升級及扶植、技藝傳習等。
(三)傳統表演藝術推廣:展覽、演出、創作、教育推廣、國際交流等。
(四)傳統表演藝術跨越創新:具跨界合作、創新發想之各類計畫。
四、補助款用途: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為經常門。不補助項目為經常門之行政管理費、人事費、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等基本營運費,及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與前點補助類別相關活動所需之講師費、演出費、創作費、場地費、租借費、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臺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文宣費、稿費、印刷費、授權費等經常門經費支出。
五、補助經費機制及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競爭型機制,本中心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二)本要點對各直轄巿及縣(巿)政府之補助,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下列規定為上限,且每案計畫補助金額將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上限,並於受理申請時公告之;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三)本中心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中心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六、申請日期及程序:
(一)申請日期:依本中心公告辦理。
(二)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六份,於申請期限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上述文件格式,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各項:
1、計畫理念與目標。
2、計畫內容:
(1)詳述執行內容及方式(如為跨年度計畫,應含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及分年經費)。
(2)所提計畫與地方或區域之連結性,提出可行性評估,闡述計畫之發展願景。
(3)促進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之具體作為。
(4)預期效益。
3、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4、相關資源之整合、行銷宣傳方式及配套措施說明。
5、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
6、經費預算表。
7、管考機制。
8、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實績、行政配合情形及財務狀況。
七、執行期程:
(一)自本中心書面通知同意補助計畫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如有跨年度需求者,應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核定;跨年計畫之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本中心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況,另得視情形予以調整。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
1、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本中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案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各直轄巿、縣(巿)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2、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評審程序。
(1)初審:由審查委員會就計畫書進行評審,擇定入選縣巿,並就計畫內容提出修正建議。
(2)複審:入選縣巿應依審查委員所提修正建議提出修正計畫,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受補助縣巿及年度補助經費。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計畫書之審查結果,本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九、經費核撥流程:
(一)年度執行計畫以分期撥付為原則。
(二)各期應檢送文件:
1、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採購發包者:
(1)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檢附採購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納入預算證明(若無法於申請撥款時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及第一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佐證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驗收證明文件、結案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一式三份、全案結報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攤比率)、著作權相關文件及第三期款收據,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際支用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結案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4)計畫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者,應依核定經費計算應撥付金額。
2、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計畫核定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與前目規定之相關資料,依核定經費乘算前述比率撥付分攤補助經費。
3、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十、計畫執行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補助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中心得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期中、期末審查,或不定期實地訪查,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期中及期末審查流程如下:
1、期中審查:受補助單位應於本中心規定時間內檢送期中報告書,本中心得擇期召開期中審查會議或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2、期末審查:受補助單位應於本中心規定時間內檢送成果報告書,本中心得擇期召開期末審查會議或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3、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並得隨時查詢執行情形。
(三)獲補助者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執行績效不佳、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經本中心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四)獲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指導贊助單位(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中心將納入記錄,列為未來審查參考),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中心。並應依行政院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不得置入性行銷。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補助之計畫書,若因執行需求須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報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
(四)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況,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五)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核定補助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獲核定計畫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中心補助比例繳回。
(七)若計畫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計畫年度執行完畢,應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二個月前向本中心申請調整計畫,經本中心核准後始能展延。
(八)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不得重複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中心將撤銷補助及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並取消年度提案資格。
(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虛偽不實情事,本中心將撤銷補助及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並取消年度提案資格。
(十)著作權規範:
1、本中心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包括文字紀錄、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無償授權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單位於非營利目的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單位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或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另若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著作之情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一併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書或授權證明文件,並於結案時交付本中心收存。
2、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擔保其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行負責。
3、本中心發現有相當事證得以證明成果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應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如行為係因故意且情節重大,本中心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十一)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十二)本中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獲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
(十三)為推動文化平權、發展多元文化及促進多樣性發展,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考量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之權利,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的重要原則,積極落實文化平權理念。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