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從事臺灣工藝文化主體性之研究,以培養工藝學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獎助對象: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有關工藝相關研究學位論文之在學博士班、碩士班學生。
(二)獎助名額:博士班學生每年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碩士班學生以每年十二名為原則,實際名額依評審結果得增額或從缺。
(三)研究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如無法於一年內提交論文者,應於原契約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延期申請,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最多得延長一年。
三、研究範圍:
(一)工藝政策。
(二)臺灣工藝多元文化。
(三)臺灣地方工藝。
(四)臺灣工藝文化的生活運用。
(五)其他有關臺灣工藝學之相關研究。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附件一)連同論文計畫書電子檔,掛號寄送本中心核辦,並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繳交論文時須檢附中文提要。
五、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論文計畫是否與獎助主題相關進行初審。
(二)評審會議:由本中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組成評審小組共同審查。如申請人為評審委員推薦者,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
(三)時間:評選結果原則於申請時間截止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六、申請限制:申請獎助之論文如已獲文化部與其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獎(補)助者,不予獎助。
七、簽約:
(一)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中心簽訂獎助契約(附件二或附件三),逾期視同放棄。
(二)受獎助者應於契約書約定之期限內提交完成之論文紙本五份(含中、英摘要)及電子檔交付本中心。
八、獎助金金額及撥付方法:
(一)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含稅)。將完成之論文併同學位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確認,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全額獎助款。
(二)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含稅)。將完成之論文併同學位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確認,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全額獎助款。
九、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獎助者如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本中心得解除契約,受獎助者不得再申請獎助。
十、本中心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受獎助者有受本中心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之義務;受獎助者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或委請他人代為發表時,本中心得自行委由第三人代為發表。本中心得視需要,要求受獎助者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中心支付。
十一、受獎助者如有變更論文計畫或論文名稱,應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如變更後之論文計畫不符本中心獎助要件者,本中心得解除契約。
十二、受獎助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權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情事,受獎助者應負責處理,概與本中心無涉;受獎助者除應返還已撥付之奬助金外,亦不得再申請獎助。
受獎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助金。
十三、受獎助者受獎助之論文,應於發表或出版該論文作品時,註記「本論文受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並永久無償授權本中心得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公開展示、公開傳輸、重製方式予以利用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