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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審查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正文字第11130010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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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以下簡稱使用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場地,指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包括堂後段、大孝門東段、大孝門西段)、大孝門廣場及其他經本處核准之適當場所。

三、本處場地使用申請案,以會議審查方式為原則,並由本處研究員及各組組長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研究員兼任,並由文化資源組擔任幕僚作業。

  各組組長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處審查時,得視個案實際需求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審查小組成員及專家學者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申請案經審核通過,預計參加人數逾一千人且持續二小時以上者,本處依使用要點第八點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時,應邀集臺北市政府代表及相關機關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協調會議由本處副處長擔任主席。

五、審查小組會議,以每月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因應調整之。

六、受理場地使用申請案之業務單位,依使用要點規定為書面審查通過後,應提交審查小組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

七、場地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屬申請使用要點第十點案件者,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上級主管機關、中央政府一級機關主辦、協辦之活動,或配合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至多百分之七十。

(二)身心障礙或以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業務為目的設立之法人、團體主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特殊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或與本處共同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得減收場地使用費至多百分之七十。

(三)政府機關(構)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得減收場地使用費至多百分之三十。

 

(四)申請人主辦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推廣教育活動,得減收場地使用費至多百分之二十。

(五)第二款以外之其他公益性法人或團體主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特殊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得減收場地使用費至多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人同時申請二個以上場地者,由受理單位分別就活動屬性評估優惠額度,不受前五款規定之限制。

八、本注意事項有未盡事宜者,依使用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