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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113009281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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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四 條  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與維護管理。

  三、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五 條  工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興建工程、機電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三、土地勘查、測量、地上物及產權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六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