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四 條 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與維護管理。
三、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五 條 工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興建工程、機電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三、土地勘查、測量、地上物及產權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六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