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兒童未來館之籌設,特設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
四、國家兒童未來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五、其他有關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處於國家兒童未來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