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國定古蹟、國定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及水下文化資產坐落範圍,其查詢每案土地筆數六十筆以下者,每案收取查詢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超過六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七十五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第 三 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