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四、典藏近用組。
五、數位創新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研究人才之培育。
二、臺灣歷史、民俗文化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及公共化。
三、館藏文物與史料之研究及學術推廣。
四、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展示主題之策劃及研究。
五、臺灣歷史、民俗文化歷史研究與史料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輯出版及公共化。
六、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展覽主題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二、本館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執行、研究及出版。
三、本館國內外巡迴展、國際展之館際交流、研究、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五、本館各展覽之空間、燈光、互動裝置等展場及展示設施之維修、保養。
六、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六 條 公共服務與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眾服務與票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與行銷推廣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三、本館導覽解說設施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四、志工招募、培訓及管理。
五、文創出版品推廣行銷。
六、公共服務及博物館教育相關研究。
七、公共關係之建立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及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典藏近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管理、維護、應用及保存修復相關制度之擬訂。
二、藏品之蒐藏、管理、維護、應用、活化及推廣之執行。
三、藏品之修復、科學檢測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四、當代社會議題文物徵集及地方文物保存諮詢服務。
五、典藏庫與修復空間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六、典藏之館校合作、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
七、其他有關典藏近用事項。
第 八 條 數位創新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規劃、建置及永續發展。
二、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加值應用及行銷。
三、臺灣歷史與博物館科技應用之蒐集、研發及合作。
四、博物館智能營運管理系統規劃、技術諮詢及推動。
五、本館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數位創新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