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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10102879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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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四、典藏近用組。

  五、數位創新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研究人才之培育。

  二、臺灣歷史、民俗文化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及公共化。

  三、館藏文物與史料之研究及學術推廣。

  四、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展示主題之策劃及研究。

  五、臺灣歷史、民俗文化歷史研究與史料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輯出版及公共化。

  六、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民俗文化展覽主題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二、本館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執行、研究及出版。

  三、本館國內外巡迴展、國際展之館際交流、研究、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五、本館各展覽之空間、燈光、互動裝置等展場及展示設施之維修、保養。

  六、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六 條  公共服務與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眾服務與票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與行銷推廣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三、本館導覽解說設施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四、志工招募、培訓及管理。

  五、文創出版品推廣行銷。

  六、公共服務及博物館教育相關研究。

  七、公共關係之建立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及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典藏近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管理、維護、應用及保存修復相關制度之擬訂。

  二、藏品之蒐藏、管理、維護、應用、活化及推廣之執行。

  三、藏品之修復、科學檢測及相關研究之推動。

  四、當代社會議題文物徵集及地方文物保存諮詢服務。

  五、典藏庫與修復空間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六、典藏之館校合作、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

  七、其他有關典藏近用事項。

第 八 條  數位創新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規劃、建置及永續發展。

  二、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加值應用及行銷。

  三、臺灣歷史與博物館科技應用之蒐集、研發及合作。

  四、博物館智能營運管理系統規劃、技術諮詢及推動。

  五、本館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數位創新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