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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10102879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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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研究組。

  二、典藏組。

  三、展示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分館。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及人才培育。

  二、臺灣文學數位人文平台建置及研究。

  三、臺灣文學譯述、推廣及出版。

  四、文物徵集、入藏評估及藏品詮釋。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研究、應用及人才培育。

  二、典藏資料完備、數位典藏加值應用之規劃及執行。

  三、圖書資料採訪及編目。

  四、圖書資源蒐集、管理及讀者服務。

  五、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六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學展示之研究、策劃執行、導覽規劃及人才培育。

  二、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國內外展示交流合作。

  四、學習推廣方案之規劃及運用。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七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公共關係經營、館際交流及相關人才培育。

  二、品牌行銷、商品開發及管理。

  三、文學獎辦理及創作環境優化。

  四、志工服務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館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臺北分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北分館之館舍營運管理及設備維護。

  二、臺灣文學之跨域研究、展演及推廣。

  三、臺北分館志工服務管理。

  四、其他有關臺北分館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