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研究組。
二、典藏組。
三、展示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分館。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及人才培育。
二、臺灣文學數位人文平台建置及研究。
三、臺灣文學譯述、推廣及出版。
四、文物徵集、入藏評估及藏品詮釋。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研究、應用及人才培育。
二、典藏資料完備、數位典藏加值應用之規劃及執行。
三、圖書資料採訪及編目。
四、圖書資源蒐集、管理及讀者服務。
五、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六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學展示之研究、策劃執行、導覽規劃及人才培育。
二、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國內外展示交流合作。
四、學習推廣方案之規劃及運用。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七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公共關係經營、館際交流及相關人才培育。
二、品牌行銷、商品開發及管理。
三、文學獎辦理及創作環境優化。
四、志工服務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館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臺北分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北分館之館舍營運管理及設備維護。
二、臺灣文學之跨域研究、展演及推廣。
三、臺北分館志工服務管理。
四、其他有關臺北分館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