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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接受外界捐贈款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73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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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稱本館)為規範圓夢計畫接受外界捐贈款之處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款(包括:現金、支票及銀行存款),以專戶管理捐贈款,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第三點所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本館接受外界捐贈款,以教育文化事業為其主要用途,用於下列事項:

(一) 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

(二) 文化平權相關之專案活動、展覽演出、行銷推廣、文宣與教材製作、行政庶務支出(如手續費)等,以及活動辦理之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製作費、場地佈置費、活動紀錄費等相關事務支出。

(三) 圓夢計畫補助對象之交通費、住宿費與膳食費,以及相關參訪活動等支出。

(四) 其他雙方議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

四、捐贈款如有結餘,依捐贈者之指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