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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志工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文資秘字第109301370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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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及經管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之各種文化活動及行政事務,進行志工之召募,並就其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召募志工協助推動本局各種文化活動及行政事務。凡年齡未滿七十五歲者,具服務熱誠與學習意願,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經公開召募甄選,通過訓練、三個月實習及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核發志工證並授予志工背心,成為志工。

三、志工之服務內容:
(一) 協助本局辦理各項文化活動。
(二) 增進民眾參與文化活動之意願。
(三) 協辦志工各種訓練及輔導管理。
(四) 協助本局行政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本局得設立志工隊,其組織分工與運作,由本局視需求另定之,並得授權志工隊自理志工業務、各組工作之運作,惟不得逾越本局之管理權限及志工服務範圍。

四、志工之權利如下:
(一) 接受志願服務內容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 參與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三) 表現優良者接受獎勵表揚。
(四) 由本局視需求,提供逾時便當。
(五) 申請本局公用停車證,但限於值勤時使用。

五、志工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倫理守則及本局志願服務相關規定。
(二) 執行本局分配之服務工作。
(三) 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告知本局。

六、志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其志願服務資格,逕予解任,並收回志工證、停車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一) 違反前點規定。
(二) 年度未遵守固定排班表致出勤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三) 未遵守志工請假規範。
(四) 服務期間,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局之聲譽(含投書、陳情、不當言論)並經查屬實。
(五) 重大疾病、身亡或其他重大缺失。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不適任志願服務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所稱固定排班表,係指志工須於實習期間起選定特定時段且每周至少值勤一次,得於服務半年後申請調動。

七、本局依法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