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漫畫產製量能,豐沛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
(二)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獎勵內容及條件:
(一)個人: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創作並公開發表之漫畫創作計畫。
(二)團體: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創作,並公開發表、出版發行及行銷推廣之漫畫創作計畫,惟不得再重複申請個人獎勵。
(三)申請作品須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若為漫畫刊物須用固定刊名,且須含國內創作者之創作,另按期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出版、刊登、發行。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所出版之數位漫畫如規劃上架至計次借閱平台者,得優先列入獎勵。
(四)以數位形式創作之漫畫,須於數位創作平台公開發表。
(五)申請者所提計畫之預定執行期程限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並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但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計畫因故辦理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四、獎勵額度:
(一)個人創作者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含稅)。
(二)團體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含稅)。
(三)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之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內容: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1、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團體申請者應檢附:
(1)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大專院校、事業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以其設立期間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檢附。
(3)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
(四)未重複接受獎補助、未曾公開發表、原創聲明等相關切結書。
(五)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六)若為改編著作,則須取得原作授權文件。
(七)身分揭露: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獎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獎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六、申請期間:原則每年十月收件,如有變更依本部公告收件時間為準。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一日。
七、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第五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評審作業:
(一) 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就申請者所提計畫書之原創性、創作理念、行銷推廣方式、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評選出獎勵名單與獎勵金額。
(三) 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平執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核定後,應將包括獎勵對象、計畫名稱及獎勵金額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應配合本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申報獲獎金額之百分之十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獎勵辦理採購,其獎勵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獎勵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獎勵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獎勵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獲獎勵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十一、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恕不退件,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經本部同意獎勵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應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文化部獎勵創作」字樣。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