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人權典字第109300087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立法理由: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構)等為學術研究、教育、
推廣、出版之用途,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及影音資料,按本館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規格
計費單位
非營利用途收費
營利用途收費
備註
藏品圖像三百dpi以上
幅
六百元
一千二百元
Tiff檔或jpeg檔
藏品圖像一百五十一dpi以上未達三百dpi
幅
四百元
八百元
jpeg檔
藏品圖像一百五十dpi以下
幅
二百元
四百元
jpeg檔
影音檔案
秒
二十元
一百元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